長沙晚報掌上長沙4月9日訊(全媒體記者 謝春年)網友程飛諮詢,夫妻兩人公積金共同使用額度如何計算。“我和我愛人兩人都有在長沙市直公積金中心繳納。我連續繳納12個月,餘額5000元,我愛人繳納4個月,餘額4萬元。請問,以我們夫妻兩人共同的名字購房,可使用的公積金餘額是5000元,還是5000+40000=45000元;可貸款額度是5000*12=6萬元,還是45000*12=54萬元?”

  對於這一問題,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回覆:夫妻雙方均在我中心(含鐵路分中心)連續正常繳存12個月以上方可合計可貸額,配偶未正常連續繳存12個月的不可合計可貸額度。借款人配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繳存基數可以推定爲月工資收入進行月還貸能力測算。借款人配偶非正常繳存(包括欠繳6個月以上、封存等情形)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不予計算可貸額度,同時其繳存基數不能推定爲月工資收入進行月還貸能力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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