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长宁检察在线

  第一检察部

  曹康明

  因与生意伙伴闹掰

  小伙意欲引爆燃气

  僵持之下

  又主动关闭了阀门

  今天,我们来聊聊

  犯罪中止那些事……

  日前,长宁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爆炸案,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爆炸罪被提起公诉。

  案例

  周某和小陈是朋友关系,两人在长宁区合伙开了一家小吃店,因该店处于闹市区,生意兴隆。后小陈又找了个合伙人小王入伙,经协商后周某退伙,由小陈出钱补偿周某,但周某收到补偿款后仍心存不满。

  2018年11月的某天下午,周某花15元从菜场买了一桶固体酒精,来到该小吃店,一进店就直接往桌上和地上撒固体酒精。随后,周某又冲到厨房,用手拔掉了燃气软管,造成燃气泄露。小陈接到店员消息后赶来厨房,周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以点燃燃气威胁小陈:“今天不解决好事情,我和你一起死!”周某见小陈无动于衷,威胁也起不了作用,数分钟后便主动关了燃气的阀门。接到店员报警的民警很快赶到小吃店将周某当场抓获。

  周某在公共场所以播撒固体酒精及释放燃气并持打火机以点燃相威胁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周某在室内天燃气浓度到达爆炸临界点之前主动关闭煤气阀门,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意见

  被告人周某采用播撒固体酒精及释放燃气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爆炸的严重后果,但是因为其行为导致了小吃店无法正常营业,警方接警后疏散了周围的群众,消防部门和煤气公司先后来到现场紧急处置,造成了社会秩序混乱的实际损害和社会公共资源的耗费。其次,小吃店位于闹市区居民楼,楼上居民密集,旁边是商铺,一旦爆炸后果不堪设想。爆炸罪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属于重罪,免除处罚不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院采纳了检方的意见,认定周某的行为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而非免除处罚)。最终,周某因爆炸罪被长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编辑 | 王奕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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