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亡和醫學死亡的差距是什麼?兩者有什麼關係?


最初人們認為心臟停跳就是死亡, 雖然來源無從考證。但這是顯而易見的,並且這種說法延續了很長時間。但是由於現代醫學的發展,許多人在心跳停止之前被挽救,甚至是心跳停止以後又被按了回來。雖然心跳回來了,但是大部分器官,包括腦組織已經缺血時間過長,完全失去了功能,簡單的說,只剩心臟在跳了,這樣的情況如何界定?

「腦死亡」概念首先產生於法國。 1959 年,法國學者莫拉利特和戈隆在第 23 屆國際神經學會上首次提出「昏迷過度」的概念,並開始使用「腦死亡」一詞。他們認為這種病人蘇醒可能性幾乎為零。

  美國哈佛醫學院於 1968 年首先報告了他們的腦死亡標準。要求在 24 小時的觀察時間內持續滿足:

  1.病人無自主呼吸;

  2.一切反射消失;

  3.腦電心電靜止。

  同年,由世界衛生組織建立的國際醫學科學組織委員會規定死亡標準為:

  1.對環境失去一切反應;

  2.完全沒有反射和肌張力;

  3.停止自主呼吸;

  4.動脈壓陡降;

  5.腦電圖平直。

  但是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並沒有被全世界所有國家接受。 英國皇家醫學會於 1976 年制定了自己的腦死亡標準, 他們提出腦幹死亡為腦死亡,比腦死亡更進了一步。 我們知道, 腦幹是人的生命中樞, 人為什麼要呼吸心臟為什麼要跳都是腦幹說了算, 而其餘的大腦則控制著其他更複雜的活動。因此腦幹死亡,說明人死的更徹底。 1979 年明確提出病人一旦發生了腦死亡便可宣告其已死亡。

  那麼你可能會問, 為什麼要制定腦死亡的標準,為什麼病人心臟還在跳動就認定他死亡了呢? 在我看來有以下兩個原因, 第一, 為器官移植考慮, 腦死亡病人體內有保持良好的器官可供移植使用,而正在心跳循環停止的病人體內臟器多有嚴重損害不具備移植的條件。

第二, 節省醫療資源, 每個腦死亡病人的維持都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使用支持系統去維持幾天乃至幾個月,直至心臟自然停跳,並無必要。

  雖然腦死亡的概念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 近年來的一些「奇蹟」似乎表明腦死亡並不足以證明一個人真正死亡,或者說這種腦死亡後重新恢復自主呼吸甚至意識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也許是因為, 目前人類科學對腦死亡的判定不夠精確,畢竟人類對大腦的了解還知之甚少。正有鑒於此,多數承認腦死亡的國家還保留有傳統的「自主呼吸停止,心臟停跳,瞳孔放大,血壓為 0 等」 作為標準,腦死亡僅僅是輔助判定。

  中國對於腦死亡還沒有公開承認, 也沒有公開否定。 腦死亡法的制定也異常謹慎, 畢竟面對偌大的國家,十幾億的人民,制定死亡的標準並不是那麼容易。 中國的腦死亡法一直在起草階段:深昏迷,腦幹反射全部消失,無自主呼吸(靠呼吸機維持,呼吸暫停試驗陽性),瞳孔放大或固定,腦電波消失。在首次確診後,觀察 12 個小時無變化,方可確認腦死亡。

  以上內容可能非專業人士並不能理解,簡而言之, 腦死亡法具有較高的科技含量,並涉及倫

  理學等複雜問題,其立法必須建立在堅實的醫學基礎、社會基礎和法制環境之上, 現在在中國立刻實行也並不現實。 所以, 現在在中國只要患者家屬不放棄, 哪怕造成資源的浪費, 醫生也並不會宣布患者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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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是生命活動過程中的必然結局,分為生理性死亡和病理性死亡兩種。生理性死亡是由於機體各器官的自然老化所致,又稱衰老死亡。病理性死亡是指由疾病以及各種嚴重傷害導致的死亡。根據哺乳動物生長期自己細胞分裂次數推測,人的自然壽命可達125~175年。然而,實際生活中的生理性死亡非常少見,絕大多數屬於病理性死亡。

腦死亡

對死亡的精確判定一直是一個難題。傳統觀點認為,死亡過程包括瀕死期( agonal stage)、臨床死亡期( stage of clinical death)和生物學死亡期( stage of biological death)。顯然,依據這一分期很難準確判定死亡時間。

在臨床上,醫務工作者一直把心跳和呼吸的永久性停止作為死亡的標誌(即心肺死亡模式)。然而,隨著起搏器、呼吸機等復甦技術的普及和不斷進步,使上述「心肺死亡」時間的確定面臨挑戰。基於上述問題以及器官移植的廣泛開展,亟需一個從醫學、法律和倫理方面均可被接受的死亡標準。

1968年,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死亡定義審查特別委員會正式提出將腦死亡(brain death)作為人類個體死亡的判斷標準。腦死亡是指全腦功能(包括大腦、間腦和腦幹)不可逆的永久性喪失以及機體作為一個整體功能的永久性停止。

1.腦死亡的判斷標準 自從腦死亡概念提出以來,多個國家的相關研究機構相繼制定了腦死亡標準,其基本內容均與1968年首次提出的「哈佛標準」相同或相似,即:①自主呼吸停止。腦幹是控制呼吸和心跳的中樞,腦幹死亡以呼吸心跳停止為標準。然而,由於心肌具有自發收縮特性,在腦幹死亡後的一定時間內還可能有微弱的心跳,因此,自主呼吸停止被認為是臨床腦死亡的首要指標。②不可逆性深度昏迷。③腦幹神經反射消失(如瞳孔散大或固定,瞳孔對光反射、角膜反射、咳嗽反射、吞咽反射消失)。④腦電波消失。⑤腦血液循環完全停止。

2.確定腦死亡的意義①可協助醫務人員判定患者的死亡時間、適時終止復甦搶救。不但可節省衛生資源,還可減輕社會和家庭的經濟和情感負擔。②有利於器官移植。雖然確定「腦死亡」並非器官移植的需要。然而,由於藉助呼吸、循環輔助裝置,可使腦死亡者在一定時間內維持器官組織的低水平,血液灌注,有利於局部器官移植後的功能復甦,為更多人提供生存和健康生活的機會。

腦死亡已經引起越來越多的學者和民眾關注,美國、英國、法國、瑞典、荷蘭、日本等30多個國家已制定腦死亡法並在臨床將腦死亡作為宣布死亡的依據。在我國,1988年提出有關腦死亡的診斷問題,1999年在武漢市召開了腦死亡標準(草案)專家研討會,已經審定通過了《腦死亡判斷標準(成人)》和《腦死亡判定技術規範》。雖然爭議尚存,但腦死亡立法正在我國穩步推進。

3.腦死亡與「植物狀態」(vegetative state) 腦死亡須與「 植物狀態」或「植物人」鑒別,後者是指大腦皮層功能嚴重受損導致主觀意識喪失,但患者仍保留皮層下中樞功能的一種狀態。在植物狀態與腦死亡的眾多差異中,最根本的區別是植物狀態患者仍保持自主呼吸功能。

——出自 第九版《病理生理學》P15~P16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看什麼是腦死亡和醫學死亡?

腦死亡是指雖有心跳但無自主呼吸,深度昏迷,腦幹或腦幹以上中樞神經系統永久性地喪失功能,最終必然會死亡。腦死亡為不可逆轉的死亡狀態,即全腦功能喪失表現為深昏迷腦幹反射全部消失,自主呼吸消失。

醫學死亡一般以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及腦死亡為識別標誌。目前我國法律上關於死亡的判斷標準還是心死亡。即呼吸斷絕、脈搏消失、心臟鼓動停止為判斷標準。西方有些國家以腦死亡為標準。

腦死亡是全腦功能包括腦幹功能不可逆終止。人體的呼吸中樞位於腦幹,如果腦幹發生結構性破壞,會直接導致呼吸功能停止,無論採取何種醫療手段都無法挽救患者生命。這種判斷相比起測脈搏,探呼吸等更為科學和規範。

腦死亡和醫學死亡的心跳停止是不一樣的,腦死亡是不可逆的,而心跳停止如果介入即使,還有恢復心跳的可能。同時,腦死亡時間較短時,人體的生理現象還是可以保持的,比如心跳,血壓等。而心跳停止導致的死亡是因為心跳停止,血液無法流通,這種情況會導致身體重要器官死亡,人也就死亡了。


腦死亡就是徹底喪失知覺和意識,不會有或者很難有恢復的機會。

醫學死亡就是單純生理意識的死亡,沒有心跳喪失呼吸,身體機能喪失。目前國內只承認醫學死亡。


腦死亡就是大腦(包括腦幹)完全喪失功能損傷不能逆轉的狀態,大多數專家認為腦死亡比心臟死亡更加可靠。但目前一般在醫院說的死亡還是以心臟停止跳動時間為死亡時間的。雖然有建議是以腦死亡為死亡標準但在很多地方並不能很好的直觀判斷是否腦死亡,有一些患者宣告腦死亡後又恢復的事例。其次腦死亡後一段時間內還是有可能表現出一定的生命體征,還有心跳就宣告死亡家屬感情上比較難以接受。我們醫院最常遇到的情況都是心跳停止後記錄下心電圖,然後在家屬要求下搶救半個小時以上,家屬稍稍平靜提出終止搶救,當事醫生才宣告患者死亡並記錄死亡時間。


腦死亡,你可以理解為植物人,但是和植物人是有區別的。腦死亡主要是腦子皮層缺血缺氧以後造成了全腦的損傷,所以腦死亡他主要表現為患者無意識,另外沒有任何反應,比如說肌肉反應和四肢腱反射完全消失,腦血流圖是完全消失的,還有腦積液檢查就是腦積液蛋白增高,細胞減低的現象。而植物人他出現的癥狀是有呼吸心跳,同時有吞咽反射,可以鼻飼飲食,然後心律什麼的都是在正常範圍,可以生存很長時間。而腦死亡他的生存其期非常短,一般在28天到一個月之內死亡;醫學死亡,就是真的走了。前者是後者的前提。


差距在於腦死亡後可以通過外界手段干預,讓生命體維持正常生理活動,醫學死亡是生命體所有細胞功能停止活動。


腦死亡和醫學死亡的差距應是人與動物的差距。

貌似動物沒有腦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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