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近日,司法部組成8個調研組,分赴8個省(市)開展調研,全面瞭解15城市仲裁工作開展情況。在各地調研中發現,隨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國家全面對外開放,仲裁工作面臨着仲裁委員會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仲裁發展秩序不規範、仲裁國際競爭力不強、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支持保障不到位等新情況新問題,影響了仲裁作用的發揮,制約着仲裁公信力的提高。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依據仲裁裁決執行規定,案外人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人民法院將嚴格審查,確認其主張是否成立。

  虛假訴訟與虛假仲裁像是一對孿生兄弟,不僅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更加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對虛假訴訟的高發,最新頒佈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專門增設“虛假訴訟罪”,加強了對此類行爲的打擊力度。但我國法律規制在虛假仲裁案件中尚存缺位,部分案外第三人遭遇虛假仲裁後,難以得到救濟。

  近年來虛假訴訟類行爲涌向仲裁領域,出現了當事人惡意串通、利用虛假仲裁逃避債務、轉移財產、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破壞了仲裁秩序,嚴重損害了仲裁製度的公信力。虛假仲裁近年之所以高發,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虛假仲裁缺乏有效的法律規制而變得有利可圖;另一方面 ,仲裁的保密性、不公開性,仲裁當事人的自治性、仲裁程序對案外第三人的封閉性,仲裁庭的中立性和證據判斷上更大的裁量權,以及仲裁的一裁終局性,使得虛假仲裁更易於氾濫,且難以有效規制。

  仲裁本是一個很好的糾紛處理制度,虛假仲裁頻出,有必要從法律層面構建針對虛假仲裁的糾錯和救濟途徑。一方面,應在立法層面彌補法律法規缺位。有必要修改《仲裁法》,增加第三人撤銷仲裁、執行異議、申請不予執行等制度。另一方面,應擴展虛假仲裁當事人的救濟途徑,有效打擊利用虛假仲裁行爲。同時,應當將嚴重違背仲裁製度、利用仲裁製度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惡劣行爲納入刑事制裁的範圍,以便進一步保護仲裁製度的嚴肅性和公信力。

  (吳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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