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維權成了近期最爲常見的話題,近年來全國各地發生的建築質量問題也是層出不窮。

  對於消費者來說買房是每家每戶的重要選擇,一旦遭遇“陷阱”,將會消耗大量的精力財力去維權。比如買房遇到虛假房源,裝修遇到質量欺詐,租房遇到合同陷阱,物業遇到糟心服務……等等問題。那麼,買房到底該注意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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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證”齊全

  所謂“五證”是指房地產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是應當具備《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簡稱“五證”。(其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規劃部門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由住建部門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分別由國土部門和房管部門核發。)

  購房者在購房時一定要審查開發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因爲開發商只有取得了預售許可證纔可以證明該項目在規劃、工程、土地使用等方面通過了審批,具備了將自己開發的商品房進入市場進行交易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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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期房要約定條件、時限

  對於期房,由於資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甚至交不了房的都有。如果不是規範的《合同文本》,則開發商在合同上務必會大做文章,對買房者極爲不利。對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爲“某年某月某日”,並註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需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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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確具體時間和違約責任

  開發商應該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這是開發商的主要義務。(所謂交房有兩個意思:一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戶。應當在預售合同中對實物交付和產權過戶均約定清楚,不能接受沒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的房屋使用交付。)

  如果開發商沒有按期交房,買受人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一,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沒有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逾期交付,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沒有履行的,買受人不解除合同,可以請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逾期交付,經催告後開發商在合理期間內交付的,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買受人享有解除權的必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不行使的,解除權就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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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約定違約責任

  對於期房,甚至現房,都有可能與開發商的描述不一樣,此時應該明確合同違約或與描述不一致時開發商應承擔的責任。

  如果在驗房、收房過程中發現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覈驗確屬不合格,購房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開發商應當承擔修復責任;開發商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購房者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開發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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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確物業管理事項

  在簽訂商品房合同時會與前期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由於開發商與前期物業公司關係一般比較緊密,物業公司的聲譽,以及物業合同中的很多約定,也要仔細閱讀。一定要多看看物業管理公司具體如何,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管理範圍和收費標準。

  雖然成立業委會後可以解聘物業公司,但目前的現實是很多小區因爲居住率不足或者業主不願多操心,業委會的成立遙遙無期,導致業主和物業之間產生很多糾紛,作爲業主單兵作戰,難度可想而知。

  買房是件技術活,從頭到尾都不容有一絲大意。

  對於購房者來說,攢了一輩子辛苦錢,好不容易買了套房子,結果卻發現質量有問題,想必誰遇見這種事都不好受,然而這樣的遭遇卻真實存在着,不知道正在看這篇文章你曾遭遇過哪些“購房陷阱”,歡迎大家在文末留言吐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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