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裝修【審查實務】套房注意事項&抽查重點摘要

 

本案屬都市發展局99年10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09964394300號函,集合住宅室內裝修增設2間

(含)上廁所或浴室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通風、日照、採光及防音
2.結構安全已由開業建築師或結構、土木技師簽證並檢附結構檢核計算書
3.原核准陽台範圍無論是否有既存違建,均不得設置廁所、浴室使用
4.後續於申請竣工審查時檢具無違反公寓大廈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切結書)。

5.後續於申請竣工審查時檢具臺灣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符合規定相關證明文件。

樓板墊高者,均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墊高面積小於申請範圍1/10

(2).墊高高度未達10公分(使用水泥混凝土:2300kg/m3)且面積未達5平方公尺者;

如使用其他材料墊高者,應針對實際使用之材料單位重量、墊高高度及面積覈實檢討不大於上開單位載重之原則。

抽查案件:共14件(102年1月份)多數為隔成小套房案件居多
檢討回饋如下:
櫃體標示非兼作分間牆之壁櫃無須於圖面上呈現,但如影響步行距離檢討時,壁櫃位置宜標示為佳。

集合住宅裝修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或浴室之相關檢討
通風檢討:(建技規則施工編第43條)
開窗面積大於該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 

日照檢討:(建技規則施工編第40條) 
至少應有一居室之窗可直接獲得日照

採光檢討:(建技規則施工編第41條) 
住宅之居室應設置採光用窗或開口,其採光面積不得小於該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

防音檢討:(建技規則施工編第46條)
1.分間牆應為無空隙,無害於防音之構造,並應直達樓地板或屋頂之牆壁,如天花板有防音性能者,可至天花板。

2.泡沫混凝土分間牆、1/2B磚牆,厚度在十公分以上。

 

 

台北市集合住宅公寓大廈建築物室內裝修涉及增加2間以上浴室、廁所加強管理措施說明

一、適用對象說明:(99.10.5北市都建字第09964394300號函)
本市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浴室,造成分間牆變更者。但申請裝修範圍,倘直下各層屬同直通樓梯連通區域,其原核准用途均非供作住宅使用,該室內裝修申請案件免依本局99年10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09964394300號函檢討。另為配合實務及執行需要,循前揭函釋意旨補充廁所、浴室之間數認定基準如下:
(一) 裝修前浴室、廁所之數量,按下列各款方式擇一檢討:
  1. 按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圖說。
  2. 按99年10月5日前核發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圖說檢討。
  3. 裝修前現況係於99年10月5日前即已變更者,經建築物所有權人切結並檢附具體事證,由本局或審查機構個案核備。
(二)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逕予認定為廁所、浴室使用:
  1. 衛生設備、器具或預埋污水管線。
  2. 預埋給、排水管線。但作廚房使用,且設置廚具設施者,不在此限。
  3. 涉有下列二款以上情形者:
    • 壁面、地面採防水材料施作者(如磁磚、石材…等)。
    • 樓地板墊高。
    • 熱水器設備。
    • 廁所、浴室及圖說空間名稱標註為衣帽間、儲藏室、更衣室等類似空間,其面積之合計超過申請範圍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者。
(三) 廁所、浴室間數經現場認定均符合下列情形者,按每滿三點五平方公尺為一間計之,未滿三點五平方公尺者,以一間計。
  1. 與二間以上居室連通。
  2. 單間廁所面積超過三點五平方公尺者。
  3. 預埋二套以上給、排水或污水管線者。
(四) 如有爭議,則提報都發局室內裝修抽查委員會依審認決議辦理。
二、申請施工許可:
  1. 檢附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若屬同一所有權者,應出具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2. 檢附結構檢核計算書,結構安全應由開業建築師或結構、土木技師簽證。
  3. 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分別檢討日照、採光、通風及防音,後續於竣工查驗簽證表簽證負責。
  4. 無論是否有既存違建,其原核准陽台範圍內不得設置廁所、浴室使用。
  5. 倘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禁止住戶增設廁所、浴室等套房隔間者,即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是類裝修行為應由建物所有權人檢具無違反公寓大廈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切結書附卷申請。
三、申請竣工查驗:
  1. 基於用電安全考量,應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用電設備變更手續,申請室內裝修竣工查驗審查時,應檢附「台灣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符合規定」相關證明文件(詳如附件二),申請屋內線檢驗事宜請洽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聯絡電話:02-23788111分機7502)。
  2. 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分別檢討日照、採光、通風及防音,並於竣工查驗簽證表簽證負責。
  3. 無論是否有既存違建,其原核准陽台範圍內不得設置廁所、浴室使用。
  4. 倘經市民檢舉涉有賦稅或用電安全事項,本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通知稅捐稽徵處、台灣電力公司,按其主管業務查核稅務及用電事宜。

 

 

 

 

參考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津成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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