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劉女士在某公司任職,然而公司以原告劉女士在工作期間通過郵件侮辱攻擊同事,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向原告劉女士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劉女士認為其遭受了上司的性騷擾,其通過郵件表達並未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劉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庭審中,劉女士主張被告某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系違法解除,某公司不予認可,稱劉女士在工作期間通過郵件方式用侮辱性語言攻擊同事,故公司依據經民主程序制定並向劉女士告知的《員工手冊》的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某公司不應支付劉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