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rett

研究方向:財富管理與資產管理行業有關投資併購;私募基金及其他資管產品的開發與募投管退的法律合規風險識別與管控。

目前,我國財富管理市場法律體系還不夠健全、不夠完善,現有法律法規對財富管理市場主體、財富管理行為的法律關係也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相關監管制度也還相對滯後。

對此,黨中央、國務院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已予以高度重視,並早已經開始部署對財富管理市場實施統一監管的相關制度和監管措施,例如:

由此可見,在《證券法》、《信託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有關財富管理行業的上位法還沒有修訂的情況下,國務院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前述行政監管行為還是比較務實的,從中也可以看出國家對財富管理行業實行統一監管標準、宏觀審慎管理和功能監管,以及相關主管部門協調監管的大原則、大方向已經逐步清晰。

因此,無論是個人創業投資設立財富管理公司從事財富管理業務,還是其他經濟實體或P2P網貸平台公司轉型從事財富管理業務,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轉型從事獨立第三方財富管理諮詢服務類業務,在設立公司或公司轉型過程中,都不可避免地會遇到相關法律合規事務,如果沒有處理好這些法律合規事務,投資人或公司就可能會面臨著法律與合規風險。

那麼,如何防範或避免這一過程中可能遇到的相關法律與合規風險呢?我從個人的一些工作經歷總結如下經驗供大家參考。

明確公司的經營範圍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財富管理市場主體還沒有統一的定義和統一的行政監管部門,對財富管理業務範圍也還沒有統一的監管標準,其中:

涉及的財富管理機構或市場主體中的銀行、保險、信託及其業務歸屬於銀保監監管;

證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公司等及其業務歸屬於證監會監管;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歸屬於各地金融局/辦監管,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涉及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歸屬於銀保監監管;

第三方理財機構還沒有明確歸屬於的行政主管部門。

只要從事財富管理業務,不管是否有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市場經營主體,都必須依法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明確其經營範圍,並在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相關的業務。

如果還沒有取得營業執照就開始從事財富管理業務的經營活動,或雖然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但是沒有按照依法核准的經營範圍內或超越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相關財富管理業務的經營活動,都存在著法律合規風險,隨時都有可能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規定予以取締和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了解從事相關業務需取得哪些行政許可

或具備相應資質?

雖然目前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規定財富管理業務的範圍,但是根據現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涉及銀行理財業務、資產管理產品和公募基金的發行與銷售業務都需要依法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或註冊登記;

涉及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行和銷售業務,按照法律規定雖然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但是也需要具備相應的資質,即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在發行私募基金之前,必須通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後,才能發行私募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果需要委託第三方代為募集私募基金,就必須委託具有基金銷售資質的金融機構或依法在證監會註冊登記並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公司。

除此之外,涉及財富管理產品的發行和銷售幾乎都需要具備相應的資質。

在財富管理行業中,除了涉及銀行理財產品、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產品的發行和銷售外,其他涉及為投資人提供諮詢服務、資產配置等投資顧問服務、投資前的審慎調查等,以及為相關資產管理產品或基金產品的管理人和投資人提供相關培訓、現場考察或交流會等事務性支持與服務等等業務,都還沒有行政許可或資質的要求,這對想要從事財富管理行業的人無疑是無限商機。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依法取得相應的營業執照,如果沒有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或資質而從事相關業務,或從事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銷售或代理銷售業務的,都存在法律與合規風險,隨時都有可能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規定予以取締和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了解對註冊資本金有何規定和要求

財富管理或資產管理直接或間接與錢打交道,為確保財富管理市場主體的經營管理能力和承擔民事責任能力,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對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的不同市場主體的註冊資本金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和要求。例如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

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要求其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要求其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要求其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如果註冊資本金沒有達到或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條件,就存在不能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風險。

了解對公司治理結構有何考慮和安排

現有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對銀行理財產品、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產品及其它財富管理產品的發行和銷售市場主體,都不同程度地規定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等。其實,公司的治理結構如何設置,完全取決於各公司的經營業務需要和公司規模,可由公司章程具體規定。

如果公司經營業務涉及行政監管要求嚴格,或涉及跨行業、跨界經營業務,或涉及的商業交易模式複雜或法律關係複雜等,除公司的股東會外,還需相應設立3-13名董事組成的董事會,3-13名監事組成的監事會,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還可以根據業務的需要在董事會設立相應的各專業管理委員會,如薪酬委員會、產品委員會、市場委員會、風控委員會、法律合規委員會等等,各專業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如果公司規模小、業務量小、交易結構簡單等,公司就沒有必要設立董事會、監事會,而設立執行董事和監事就能夠滿足公司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需求。

此外,公司還可以設立總經理或經理,作為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機構,對公司董事會負責,具體執行落實公司董事會的決議。公司也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總經理或經理下設不同的經營管理部門,例如:產品部、銷售部、財務部等。

公司轉型前對現有業務如何處置和安排?

▎務必摸清家底

無論是P2P網貸平台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還是其他實體經濟的實業公司,在擬轉型為財富管理業務之前,都務必清理、核算並分別列明現有未了結的各項業務的總量、期限及其對應的總資產/總資金及其相關明細等,以及統計應付而未付各項債務、應收而未收各項債權等,列明各債權人、債務人清單等,整理所有未了結業務涉及的交易合同文件及其相關履行合同的文件資料、往來函件、賬本與資金流憑證和付款憑證等,以便於有針對性地提出相應解決問題方案。

▎制定切實可行的債權債務或資產處置方案

在摸清家底後,針對沒有涉及行政許可或監管資質要求的實業公司,在其業務轉型前制定相關債權債務的處置方案相對比較簡單。

關鍵就是看相關債權債務涉及的交易合同文件的約定內容,核算與評估繼續全面履行合同、部分履行合同、全部違約或部分違約、全部或部分債權債務轉讓等可能獲得的最大權益或可能承受的最大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與對方協商談判或解決爭議糾紛可能產生的成本等,然後再有針對性地制定有利於維護己方合法權益又利於操作執行的處置方案。

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非金融類資產管理公司業務轉型,主要涉及如何處置未到期私募基金的投後管理以及基金管理人如何變更等事務,無論該私募基金是否已經在基金業協會通過備案登記,都必須遵循該基金合同文件約定的要求和程序變更基金管理人,並按照證監會和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管理人的變更登記和信息披露。

如果該基金的投資項目已經失敗、或該基金的募集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或根本找不到合適的基金管理人來接管,就可能需要按照基金合同文件的規定啟動對該基金的清算程序,並核算與評估清算該基金可能承擔的最大責任與損失,然後再制定有利於妥善安撫基金投資人,能有效避免出現不穩定因素的方案。

針對P2P網貸平台公司業務轉型涉及對未了結業務的處置方案是最複雜的,涉及的法律與合規風險也是最大的。如果在2016年4月13日《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後沒有新增業務的,而且嚴格按照該整治方案及其配套通知文件規範運營管理P2P業務的,對現有存量未了結的業務,可以嘗試將其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已經通過網貸信息中介備案的機構接管。

如果在前述整治方案及其配套通知文件發布後仍有新增業務,或涉及的P2P業務運管不規範或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並結合所摸清家底的實際情況,制定既有利於保護出借人合法權益,也利於穩定或避免出現不安定因素的處置方案。如有必要,儘快聘請專業人員或律師提供針對性或個性化的法律支持與服務,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與合規風險。

▎做好轉型財富管理業務的風險隔離

不管對前述未了結業務的處置方案如何,只要涉及新增財富管理業務,都應當切實做好新增財富管理業務與此前未了結業務的風險隔離,包括但不限於相關業務人員甚至高管人員的隔離,相關規章制度與業務操作流程及其決策機制的隔離,財務賬目與資金賬戶及其資金流的隔離,甚至營業場所的隔離,以有效避免因未了結業務可能出現的相關風險波及轉型的財富管理業務。

此外,在轉型財富管理公司或財富管理業務過程中,還可能涉及對公司股東及其董監高和從業人員資質的要求,涉及公司戰略規劃的調整,涉及公司的內控制度、風控制度和合規制度等規章制度的變化和新要求,以及涉及公司文化及其合規文化的轉變和新要求等。

任何公司的轉型都會涉及到一系列的系統工程及其各環節的謹慎操作,如果家底摸不清,就難以制定切實可行或能夠最大限度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方案,因而就可能會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與合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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