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應該都下館子吃過飯吧,只要下過館子都懂得這個道理。

很多餐廳老闆都是先漲價,再打一個很大的折扣,例如七折,五折,吸引你去吃飯。其實,折扣後的價格,才是餐廳老闆的目標價,打折只是滿足消費者佔便宜的心理而已。

打折還有另一個好處,以後恢復原價了,顧客也比直接漲價要好接受一點,畢竟感覺上只是不能再佔便宜了,漲價我是多花了錢,但也只是便宜占的少了,並不是虧了。

商家想靈活打折扣也方便,有時候搞活動就打個五折,平時打個七八折都可以。

商家如果換成這樣,平時你一盤紅燒肉直接點單就賣50塊錢,過幾天要漲價到80元,你看下次還有沒有人回來吃?

但如果你說原價是100元,我只是給你打五折,變成50元,過幾天我只給你打八折了,80元,消費者依然會認為我只是少佔了便宜而已,心理接受程度會高了許多。

我現在把稅收基數定的高一些,甚至不去嚴查強征,然後給你這個優惠那個優惠,生意差的時候給你減記一些,讓你「逃一點」,你感覺上就是佔了國家的便宜。那麼,再有什麼事情你也就不能再理直氣壯的去討說法,因為你已經是一個潛在的嫌疑犯。

等到時機成熟了,給你恢復原價了,嫌疑犯的你不得不從阿,同時你心裡也相對好過點,不會去鬧事嘛...

這兩天,被一條這樣的朋友圈文章刷屏了——《房東跟租客說,你要是申報租房抵扣個稅,房子就不租給你了!》。

而這一讓人啼笑皆非的現象並非個例,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實施的第一周,「房租抵扣」這一項就引發了輿論極大地關注。

歸根結底,房東擔心因為租客填報相關信息暴露自己的租金收入而被課稅或加稅;而租客擔心,房東的稅負壓力增加後,會將多繳納的稅款作為成本轉嫁到租客身上,推高房租。

我們舉個例子算一筆賬。

目前個人出租房產實行的是「稅費綜合徵收率」,各地各有不同。如廣州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稅額,下同)未達2000元的,稅費綜合徵收率為4%;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稅費綜合徵收率為6%。如果月租金為5000元,房東需要納稅300元。

這一數據或許沒有《房東跟租客說,你要是申報租房抵扣個稅,房子就不租給你了!》這篇文章中的房東說的:「你拿我的信息去申報個稅抵扣,過不了幾天稅務部門就會通知我去『開發票』,單房產稅一項就需要交納360元(全額租金3000元乘12%),這還沒算增值稅和附加稅。」那麼誇張,卻暴露出一個無力的現實——在租房市場中,租客屬於弱勢群體,而在整個市場環境中,每個人都戰戰兢兢,擔憂著不知何時會突然到來的成本增加。

根據目前推行的六類專項附加扣除政策,2019年1月1日起,個人有住房租金類支出的,可以獲得相應的個稅專項附加扣除,租房城市不同,住房租金扣除標準分為1500、1100、800元三個等級,其中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按照1500元的標準抵扣。

依舊以廣州為例,做一個簡單的計算。假設小王扣除五險一金後月收入為8000元,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繳納標準,每月需繳納個稅90元。理想情況下,如果選擇租房抵扣,減少扣除1500元,那麼每月僅需繳納個稅45元,一年下來可節省成本540元。幫小王減了540元的稅。

540元或許並不多,但具體到個人和家庭來說,那或許是一張回家的火車票、兩個月的水電費、一個季度的地鐵公交費、半年的手機話費。再基於龐大個稅繳納的人數,這就是大家希望的國家「減稅」的初衷。

但現實可能是這樣的,小王申報個稅抵扣後,他每月租金3000元的房子的房東說:「我現在每個月要去交6%的稅,不多,180塊,你要給我補回來。」於是,小王每個月需多支出180元,全年多支出2160元。稅收增加了2160元。

其實對稅務部門而言,過去無法對租房市場上的許多主體進行徵稅真的是因為無法掌握房屋出租的信息嗎?

對於房東來講,名下有幾套房,房管局早就是有數的,一聯網就行。不用通過個稅抵扣來摸底。

至於出租情況,你把房子掛到地產中介,查出來也不難,即使私下出租,也能通過監測現金流、結合產權來推測。

在稅收公平的原則下,不去徵收是相當於默許大家逃稅嗎。我們剛剛已經講了為什麼不一開始就嚴查稅收的道理。現在各位「嫌疑犯們」就犯吧...

這次上頭藉助所謂「減稅」的政策,實際上更多稅收缺口浮出水面,增加了財政收入,同時把矛盾轉嫁到了房東和租客兩者之間...

本質上來看,租房者與房東之間存在一種博弈關係,而由於我國城市租賃房源短缺,租客存在剛需,因此形成了一種供方市場。「漲租」和「不租給你了」成為房東兩大殺手鐧,租客始終處於弱勢地位。

所以最終受傷的...還是本該負擔減輕的租客。/公眾號歡迎交流:盼達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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