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西藏人來大連辦事,沒多久遇到突發事故受傷,於是到當地法院起訴肇事方,大連某法院受理了案件,並按照程序委託了司法鑒定,鑒定機構對傷者鑒定為達到傷殘等級。那麼此西藏人(西藏城市戶口)在沒有大連戶口和居住證明的情況下,傷殘等級賠償金是按照哪個地方的標準賠付?

按照最高法關於人蔘損害的解釋當然比較明確,不過我又聽到有的律師的另外一種聲音,大致如下圖


一般是按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賠。

不過如果常住地標準更高的話,可以按常住地標準計算。

簡單地說,哪裡高就按哪裡計算。


針對你的邀請,回答如下:

1.簡單來說,賠償標準是以就高不就低為原則,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2.實務上,也有多起依照這樣的規定判決的情形。例如上海地區城鎮居民在貴州出差時發生交通事故,就是以上海地區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金的。

3.若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我的名字,來信討論。

4.加油。


按傷者在哪個地區工作或生活1年以上的標準賠償。

我以前隔壁病房,是兩位雲南少數民族,在義烏打工,在雲南過完春節後,返城在湖南出的事故,事故地伊協給他們請的律師,是按浙江的標準賠償。


這辦法證明自己在上海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可以算作經常居住地,按照上海標準賠償!


按照受訴法院地的上一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如果經常居住地高於受訴法院地的可以按照經常居住地的標準。


我是成都的律師,回答一波吧。第一,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也即大連標準。西藏沒有遼寧大連高應該。第二,有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成都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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