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照顧人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年齡未滿八十歲,認定巴氏量表在35分以下或需要24小時照護者;與年齡滿八十歲以上,認定巴氏量表60分以下者。

      申請人與被照顧人為直系血親、三等親以內之旁係血親、一親等內之姻親、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申請人與被照顧人等親說明圖

等親流程圖-03.jpg  

 


二、持有以下項目之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不須診斷證明書即可提出申請。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

11. 多重障礙 ( 至少具有前十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外勞申請 咨詢服務專線:0987-089779 林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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