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照顾人经医疗机构以团队方式所作专业评估,年龄未满八十岁,认定巴氏量表在35分以下或需要24小时照护者;与年龄满八十岁以上,认定巴氏量表60分以下者。

      申请人与被照顾人为直系血亲、三等亲以内之旁系血亲、一亲等内之姻亲、或祖父母与孙女婿之二等姻亲。

 

申请人与被照顾人等亲说明图

等亲流程图-03.jpg  

 


二、持有以下项目之重度身心障碍手册,不须诊断证明书即可提出申请。


特定身心障碍项目

1. 平衡机能障碍

2. 智能障碍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闭症 

6. 染色体异常

7. 先天代谢异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 肢体障碍(限运动神经元或是巴金森氏症)

11. 多重障碍 ( 至少具有前十项身心障碍项目之一 )

 

外劳申请 咨询服务专线:0987-089779 林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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