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广东高校毕业生来说,"暂缓就业"一词绝对不陌生。不过,广东省实行了 16 年的大学生暂缓就业政策要跟大家说再见了。4 月 8 日起,广东省将实施高校毕业生择业期政策,同时取消暂缓就业政策。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在广东省就业、升学方面享有与应届毕业生同等的待遇。其中,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4 月份第一期发布了《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择业期政策,从 4 月 8 日开始正式实施。同时,取消暂缓就业政策。此举是为了给高校毕业生营造宽松的就业环境,免去繁琐的手续,给予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更多双向选择的机会,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粤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根据《通知》,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适用对象包括在广东省内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广东省外就读回粤就业的广东省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出国(境)留学回粤就业的广东省户籍高校毕业生。

  适用期限方面,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值得注意的是,择业期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起算。

  记者了解到,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在广东省就业、升学方面享有与应届毕业生同等的待遇,执行应届毕业生就业、升学、劳动及人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例如,在择业期内,可以参加面向应届毕业生的升学考试(如专升本考试),也可以参加面向应届毕业生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等单位的招考。

  根据新政策规定,毕业生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去向的,按照政策回生源地派遣,档案、党 ( 团 ) 组织关系迁回生源地 ; 毕业生离校后在择业期内落实或变更就业去向的,可办理调整改派,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和档案、党 ( 团 ) 组织关系迁移等手续;毕业生就业后辞职(退)的,如仍在择业期限内,可选择继续参照应届毕业生的待遇规定,享受同等的待遇和政策安排。

  据了解,对于择业期政策实施前已毕业但仍符合"适用期限"的毕业生,也可享受择业期的各项优惠政策。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仍按《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暂缓就业档案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粤教毕〔2001〕10 号)执行。

  据悉,往年广东每年约有 5 万人申请暂缓就业政策,约占全体应届毕业生的 1/10。择业期政策实施后,不用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政策将覆盖全部应届毕业生。

  深圳晚报记者 刘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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