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運輸技術規範

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問:如何分辨哪些是危險廢物?

答: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查找企業是否存在名錄中的危險廢物,如不確定,可通過有資質第三方危廢鑒定機構確定是否為危廢。

問:危廢貯存場所有哪些要求?

答:詳細可參見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主要的幾點:

1、設立專用的貯存場所,要防風、防雨、防晒、防滲漏。

2、張貼危廢標識

3、建立危廢日常管理台賬

問:危廢日常管理中可能存在哪些違法情形?

答:參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68條: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注意不僅危廢要申報,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也要),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第75條: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可與環境應急預案一起做)

沒做好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

1、罰款(參照固廢法75條: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刑事責任,即是俗稱的坐牢。(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2項,「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進而構成污染環境罪

總結:固廢的坑很多,現實過程中由於客觀原因(管理部門近年來才開始嚴格管理危險廢物,處置能力不足等)、主觀原因(危廢合法處置費用高、企業未重視)造成相當一部分企業被追究刑事責任時才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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