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委會不承認兩男的婚姻關係,他們不能以家庭身份申請居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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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同性戀者自2017年與同性伴侶在英國倫敦結婚後,他在2018年獨自購入位於馬鞍山的二手居屋單位作婚姻住所,但其丈夫因同性婚姻不被「居者有其屋計劃」所認證,故至今亦不能成為住宅的聯權共有人。昨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要求法庭裁定兩條條例中對「丈夫」、「妻子」、「有效婚姻」的釋義,應作修訂以包括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以便同性伴侶有繼承遺產的機會。

同志挑戰房委會。

申請人為Ng Hon Lam Edgar(譯音:吳漢林),建議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利益方則為吳漢林的同性伴侶 Li Yik Ho Henry(譯音:李奕豪)。兩名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夫夫」於2017年1月28日在倫敦註冊結婚,並希望在婚後共築愛巢,但因房委會不承認兩男的婚姻關係,他們便不能以家庭身份申請居屋。

吳漢林於2018年4月10日以個人身份成功申請購入新界沙田區馬鞍山錦豐苑的二手居屋單位,但其伴侶李奕豪則因不獲居屋計劃條例認可,故不能成為住宅的聯權共有人。吳漢林因擔心如他在未有立下遺囑的情況下離世,其伴侶李奕豪便無法持有其單位及剩餘遺產,故入稟高等法院挑戰《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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