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講綁架罪比搶劫罪主觀惡意更大,危害結果更嚴重。搶劫罪法定刑為3-10年,而綁架罪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什麼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犯搶劫罪要負刑事責任而犯綁架罪卻不負刑事責任?


個人認為應該修訂法律,讓有能力犯罪的人就有資格受罰,不然就讓監護人代替受刑。

找個什麼理由讓犯罪者免於受罰,不就讓受害者白白受害了麼?


個人也覺得應該列入,綁架從社會危害性和量刑上看都比強姦、搶劫、故意傷害要大,應該屬於漏列。
謝邀~現在孩子成熟的早多了,其實有能力實施犯罪的人,就應該受到法律懲罰了。
謝邀~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首先,對於起刑點題主理解錯了,是從五到十年有期開始的。此外,14到16歲要承擔責任的主要是針對人身的犯罪,綁架罪如果數額較大,顯然與立法原意不符,如果是對人質綁架行為、手段惡劣,可以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謝邀。這問題我真心沒考慮過,也許是因為以下幾點:對於這個年齡階段,綁架罪的成立要比搶劫難得多。一般說來,綁架是很難單獨完成的,而搶劫相對容易。綁架你要找地點,要實際控制,要勒索,也許立法者覺得現在的小孩沒那麼腹黑。

再者,一般來說,一般即便小孩參與綁架,多半為協助,不是主謀,筆者天真以為這個世界還是比較美好的,如果走在路上都有個小孩衝出來要綁架。。。真不敢想。所以不計入刑事責任吧。

以上僅為猜測,不實之處隨時候教。

首先,在綁架中殺害或者故意傷害被害人至其死亡或者重傷,這些情況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是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的,因為刑法中這些對於綁架罪加重情節的規定,可以比照結合犯來考慮,是實質的數罪,處斷的一罪,單獨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重傷或者故意殺人罪。

其次,之所以不把綁架罪列為上述未成年人應負刑事責任的罪名之一,與對於綁架罪的認識不足也有關係,關於綁架罪所侵犯的法益,即遂條件等,學屆仍多有爭論,可以參考下張明楷的《綁架罪中的基本問題》。


個人覺得應該修改法律,我覺得綁架罪的危險性比搶劫罪要危險多。綁架罪雖然更側重於財產,但在現在社會中綁架罪常常有致人質死亡的情況。而根據法律的規定,綁架罪致人死亡只能定綁架罪,那麼如果是這個年齡段主體實施的話,這應該就屬於法律的漏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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