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裡,家家戶戶都基本是居住在小區裏的,為了大家居住環境和方便,現在幾乎每個小區都有完善的配套物業管理實施,這些設施對於現在的城市生活來說基本是必需的,這些公共設施雖然不屬於個人,但是需要大家共同去維護,那麼,小區公共設施被損壞,由誰承擔維修!

1、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應該包括哪些?

  公共服務設施可以分成兩類:

  第一類是與基本居住有關的各種公用管線以及設施,包括水、電、天然氣、有線電視、電話、寬頻網路、供暖、雨水處理、污水處理等,這些設施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滿足;

  第二類是與家庭生活需求有關的各種公共設施,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行政管理等設施,這些設施是對基本居住需求之上的更高生活需求的滿足。

2、誰是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主人?

  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屬於商品房價格成本的一部分。根據國家《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商品房的價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 小區非經營性配套公共建築的建設費。又據國家電力公司《關於對新建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收費及管理的意見》中第6條規定:「在新建住宅區內,由新建住宅單位投 資建設的室外配電設施,其投資又攤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電設施產權屬於居民共有。」

  其次,公共配套設施是住宅總體的一部分。沒有住宅,也就談不上公共配套設施,它與樓道等一樣屬不同所有人共有。按照國家規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對 其共有、公用的設施應共同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義務;除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佔、獨佔;開發商向廣大業主出售了房產,同時也轉讓了土地使用權,也同時 相應出售了同住宅同時建造的公共配套設施。所以,公共配套設施同住宅一樣,小區所有產權人也是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所有人。

  最後,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應該由業主委員會來行使。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加強小區物業管理的有關法規 精神,住宅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應該由廣大產權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機構——業主委員會來負責具體管理。當業主委員會選擇了某一物業管理企業並與之簽 訂了委託管理合同後,其公共配套設施就委託給了物業管理企業來管理。所以,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屬於所有業主,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行使處置權,業主委員會委 託的物管企業行使管理權。

  因此,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是歸全體業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佔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

3、公共設施被損壞誰來修?公共設施被損壞找不到責任人時,損失誰來賠?

  由人為因素造成的公共設施損害不在公共維修基金的範圍之內,應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動用公共維修基金。

  公共設施被損害找不到責任人時,一般情況下按受益人原則分攤,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房外的公共設施的維修工程,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修管理的部分外,其餘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全體產權人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2)住宅樓內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住宅樓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3)一棟住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門的,專屬於

  一個單元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由該單元門內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由該層內全體產權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在一棟住宅內,專屬於一層住宅內的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由該層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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