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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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生產力局《標準守則》離港公幹規定,職員必須在啓程前提交公幹申請,並由相關的部門人員批准。審計署發現,生產力局去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提交的73宗離港公幹申請中,9宗(12%)是在有關職員啓程後才獲批准。

這些申請是在有關職員啓程1至15天(平均為6天) 後獲得批准。在該9宗申請中,2宗 (22%) 更是由有關職員在啓程後才提交;以及 (b) 根據生產力局《標準守則》,如職員申領飛行獎賞,而獎賞記入其飛行哩數帳戶,則該職員須在公幹後向財務及採購部申報獎賞,以便安排將有關獎賞用於機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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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指,20宗由13名職員於今年1至3月提交的乘搭飛機公幹申請,以及財務及採購部備存的飛行獎賞哩數記錄。在涉及10名 (77%) 職員的12宗 (60%) 申請中,有關職員在公幹後沒有向財務及採購部申報飛行獎賞。沒有資料顯示該10名職員有否向航空公司申領飛行哩數 。

生產力局總裁和創新科技署署長同意審計署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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