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圖/記者季相儒攝)

▲考試院。(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考試院院會11月1日通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第19條修正草案,每年准給事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休假、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

考試院表示,為切合休假核給意旨,及慰勞公務人員工作辛勞、增進休假運用的彈性,兼顧事假與家庭照顧假規定的衡平性,以及婚假與喪假運用的彈性,因此修正休假規則,一、 每年准給事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二、將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

考試院今年7月曾擬具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第19條修正草案函請行政院會同發布,不過,行政院對於其中第3條第1項第6款有關調整祖父母喪假日數,以及喪假請畢期限的例外規定有不同意見。之後考試院再次召開全院審查會審查後,提今日院會決議,與行政院有共識部分先發布施行,至於喪假調整部分待日後通盤檢討後再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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