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先生看見淘寶網上的直播店做得風生水起,也動了念頭,想開一家直播店,賣賣衣服。他知道,經營網店並不容易,如果“白手起家”,要在淘寶上把生意做起來,需要一個漫長的市場培育期,費時費錢,還不如直接收購一家有一定人氣基礎的網店來經營。

  打定主意後,他跟合夥人在網上物色了一家網店轉讓中介公司上海舞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簡稱“舞泡網絡”)。在該中介公司的居間協助下,花33萬元,購買了杭州一家公司經營的淘寶網店。

  簽約前,對方給我們看的直播回放,同時在線觀看的粉絲有五、六萬人;可是,等我們付完全款拿過來直播時,卻只有四百多人在看。

  洪先生說,這個數據懸殊太大,他與合夥人都急眼了,“這跟我們自己從零開始做一個網店有什麼差別?”

  洪先生與提供居間服務的“舞泡網絡”聯繫後,才知道賣家原來那5萬多的粉絲,是從一個有300多萬粉絲的抖音號“導流”而來的。然而,關於這一點,無論是賣家還是“舞泡網絡”,在成交前都沒有向買家洪先生及其合夥人提起過。

  5萬多粉絲陡降至400多人

  洪先生說,現在經營淘寶網店,不再像以前那樣,把商品簡單陳列一下,就有買家點擊進來購買:

  現在做得好的店鋪,很多都在搞直播。自己店鋪裏銷售的衣服,通過模特直播來吸引顧客,推動購買。

  看好這個趨勢之後,洪先生和他的合夥人就開始籌劃,開一家網店。他們在調研這個行業時瞭解到,如果自己白手起家創辦一家網店,要打開市場,需要花很多錢和時間去做推廣,不如購買一家有一定人氣的網店來經營。他們在網上看到很多熱門網店轉讓的信息,也看到了很多從事網店轉讓的中介平臺。經過挑選,洪先生和他的合夥人選擇了一家專門從事網店轉讓的中介公司——上海舞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簡稱“舞泡網絡”)。

  “舞泡網絡”根據買家的要求,向洪先生推薦了杭州某貿易公司經營的一年淘寶網店。

  這家網店先前也是賣衣服的,中介給我們看了成交記錄,量還可以。

  洪先生說,“舞泡網絡”還給他們看了該網店直播的回放,直播開起來以後,很快就有五六萬人同時在線觀看。

  這個粉絲流量對洪先生產生了很大的誘惑:

  我們都知道,開直播要達到這樣一個粉絲量,很不容易。流量就是銷量,這個直播回放顯示的粉絲量,促使我們做出了最後的購買決定。

  按照居間合同,從2月24日到3月5日,洪先生和他的合夥人分6次向“舞泡網絡”付款364000元,其中包括330000元店鋪轉讓款,1000元店鋪的消費者保證金,33000元中介服務佣金。

  付完款後,洪先生拿到了店鋪的賬號等資料。

  經過一番準備之後,已經屬於洪先生的網店開始了試播。

  我們播了兩個多小時,人氣始終上不去,算上我們自己拉來的粉絲,也就四百多人。

  洪先生說,這跟之前買家直播時的五、六萬人粉絲量相差實在太多。

  在洪先生提供的兩張視頻截圖上,記者看到,直播ID沒有變,直播地從轉讓前的浙江改成了轉讓後的湖北,當然主播也換人了。但,先前的直播截圖顯示,在線觀看的有56385人,洪先生試播的視頻截圖卻顯示,兩個半小時,只有487人在看。

  5萬粉絲來自抖音大號“導流”

  400多個粉絲,還包括一部分我們自己拉來的,這個量跟我們從0開始做有什麼差別?我們花33萬元,買了什麼?

  洪先生說,他們沒辦法接受這個結果。

  “舞泡網絡”方面負責該網店轉讓項目的工作人員許先生告訴洪先生,賣家之所有這麼多粉絲同時在線觀看,“主要利用的是自己300多萬粉絲的抖音號來進行導流的” 。

  洪先生聽說後,簡直崩潰了:這麼重要的信息,在簽約前,賣家和中介竟然沒有告訴他們!

  洪先生說,如果賣家的觀看量是“刷”來的,這個價格很低,他看到網上有報價,15元/1萬次,但是他們以33萬元轉讓店鋪,是不是涉嫌欺詐?

  即便賣家的觀看量不是‘刷’來的,而是由他們自己300萬粉絲量的抖音大號導流來的,那麼事先不告訴買家真相,更加涉嫌欺詐了!

  洪先生說。

  對此,“舞泡網絡”的許先生解釋說,這個店鋪轉讓價格最高的部分,並不是在直播方面,而在於該店鋪開通的某旅遊網絡交易平臺的旅遊路線,那些旅遊線路是配合做女裝銷售的,因爲賣家之前想做女裝銷售,但沒有找到合適的貨源。

  許先生還強調,之前店鋪的粉絲量都是真實的,這個在後臺可以看到。

  賣家的粉絲數量,是在店鋪原有基數上加以引流,這是賣家增加粉絲數量的主要方式。除了從抖音引流一些,還有淘寶網把店鋪直播推薦到首頁,有客戶通過瀏覽淘寶頁面進來觀看的。

  徐先生說,“漲粉”的推廣方式有很多,抖音、微博等平臺導流是一個途徑,淘寶網首頁浮現也是一個途徑,還可以找相對應的一些網紅來合作,或者在直播時給觀看者一些優惠,總之有很多方式。

  但,許先生認爲,買家洪先生在開播之前,這些“漲粉”的推廣方式都沒有準備,就直接開直播了,結果店鋪之前在淘寶網的首頁浮現沒了,導流渠道沒了,這纔是導致店鋪直播觀看人數少的主要原因。

  中介公司:“賣家沒提,所以沒有告知”

  記者從該網店的轉讓協議上看到,33萬元的店鋪轉讓款是一口價,沒有任何價格明細。

  而且,該協議上還把網店買賣表述爲“股權轉讓”,而“隨股權一併轉讓”的,就是這筆交易的核心:淘寶店。

  至於許先生說,該網店開通了某旅遊網絡交易平臺項目,記者在合同裏並沒有看到。

  4月1日下午,記者在“舞泡網絡”公司問許先生,33萬元的轉讓價是怎麼評估出來的?畢竟網店不像實體店,有租金、地段、尾貨等考量。

  許先生回答,這是根據賣家的定價來操作的:“賣家說多少,我們就掛多少,有人買就成交,我們拿佣金。”

  記者問:“賣家直播時的粉絲是從抖音大號等平臺導流過來的,這個信息你們是否在交易前告訴過買家?”

  許先生:“買家當時並沒有提出這個問題。”

  記者:“買家沒提,你們就沒告知嗎?你們事先是否知道賣家粉絲導流情況?”

  許先生:“推廣的方式有很多,這是網店具體的經營方式,我們不便過問。”

  記者問許先生,交易之前,賣方提供的信息,居間方是否有核實?許先生說,合同要求買賣雙方所提供的一切資料、信息以及所陳述的內容均屬實合法。他們對轉讓網店的基本資料都進行了覈實。

  不過,在協議的“特別聲明條款”裏面,協議要求買家對所買網店負“覈實義務”,要求買家在“簽署本協議前已經知悉並覈查標的公司與標的網店的資料”,如有異議,須在簽約前書面提出。

  4月8日下午,記者就直播店粉絲量陡降一事,電話採訪賣家林先生。林先生說,他並不認識買家,“我的店鋪是委託給舞泡網絡公司去賣的”。

  談到直播店粉絲問題,林先生說,他賣的是“店鋪”。在購買之前,沒有人向他詢問過粉絲等問題。當記者試圖瞭解其公司與舞泡網絡公司的委託關係時,林先生說這個與店鋪買賣無關,隨即掛斷了電話。

  接手網店要當心陷阱

  “現在開網店的,不如賣網店的賺得多!”在一家某網絡科技公司做網店轉手業務的孫先生說,

  別看網店開得熱熱鬧鬧,但是掙錢的不多。

  對一些業績比較差的店,有的店家直接就關掉了。但是,更多的店家會把店鋪轉讓出去。

  這些店鋪也經營了好多年,前期推廣都花了一些錢,也積累了一些客流量,店鋪被一些買家收藏,這都是資產,所以,網店轉讓就成了一門生意。

  孫先生說,目前,網店轉讓不像實體店那樣規範。買家在購買網店時,一定要拿到賣家網店的賬號、密碼、支付寶賬號以及登錄密碼、支付密碼、支付寶的捆綁郵箱以及密碼、密保答案、實名認證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碼、身份證的複印件以及戶口本複印件等等。

  有些不講信用的賣家,在你付完錢接手店鋪後,他們立馬向平臺申訴,將店鋪又拿了回去。

  孫先生說,要避免這個陷阱,一定通過靠譜的中介機構來操作,而且接手方最好請具備專業知識的律師來對接。

  孫先生還透露,有些中介會收購一些網店“養”起來,通過刷單、購買流量等方式,製造店鋪客流量高的假象,進而擡高店鋪轉讓價格:“所以,想買店鋪的客戶,要多比較,多諮詢,看好的店鋪也要仔細觀察一段時間,甚至嘗試着下單,驗證這個店鋪的每一個環節。特別是在簽約的時候,要把自己想到的一些風險,儘可能寫進去。”

  孫先生說,還有一個注意事項,就是在接手網店之前,要明確自己想幹什麼,想做服裝店就是服裝店,鞋帽店就是鞋帽店,甚至男裝、女裝、童裝等都要明確,因爲網店比實體店分得更細:“你想賣服裝,就得接手服裝店,鞋帽店的流量再漂亮,你也不能要。有些中介平臺爲了促進成交,會告訴你,服裝鞋帽是一大類,不細分的,這種陷阱不能自己跳進去。”

  律師:網店商業價值與粉絲量息息相關

  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葛志浩律師說,隨着網絡交易市場規模的擴大,網店轉讓行爲逐漸增多,但是,網店本身只是一種經營方式,網店轉讓行爲所對應的本質還是網店開設主體權益的轉讓。

  在這個案例中,由於網店的開設主體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因此買家在受讓公司股權及網店時,應着重從該公司的經營模式、銷售渠道、債權債務等多方面予以綜合考察。

  然而,與傳統公司股權轉讓行爲不同的是,作爲公司的經營模式,網店是否存在商業價值,往往與其是否具有穩定的“粉絲量”、較高的商業信用評價等互聯網經濟要素息息相關。因此,對買家來說,其在對賣家的網店進行收購時,還需要特別注意對網店所對應的“粉絲”來源、真實性予以考察,換句話說,要確保所收購的網店確實具備由真實交易、真實客戶所累積起來的商業信譽度。

  當然,確保網店資料的真實、客觀,更是賣家的義務。在雙方所約定的交易對價明確指向網店所擁有的“粉絲量”、信譽度之前提下,賣家應當本着誠實信用原則,在交易前告知買家關於網店在交易期間的真實經營狀況。

  當然,網店“粉絲”之所以聚集,很大程度上與公司實際經營者的操作思路及方式有關,同時,“粉絲”並不直接代表公司的現金收益,因此,在對網店收購時,買家需要尤爲謹慎地對“粉絲”進行經濟價值評估,由於該種評估並沒有直觀、固定的價值標準,因此評估風險較大。

  由於網店轉讓需考量的商業要素較多,作爲中介方,其應遵循“如實報告”的原則,及時、完整地向委託人報告關於訂立合同的重要事實,包括委託人所關心的網店有效“粉絲量”、信用評價度等等。與此同時,作爲買家,建議在進行此類交易期間,可將“粉絲”量作爲合同履行的指標之一,儘量使網店轉讓的價值可量化、明確化,以避免交易後“粉絲”量陡降而維權無據可依的尷尬出現。

  滬上IP/IT行業知名律師劉春泉認爲,網店轉讓是一件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買方在經驗以及專業知識不足的情況下,建議將整個項目委託給律師,從而避免相應投資風險。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