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案件材料準備方面也有一些心得跟大家分享,拋磚引玉,歡迎交流。

1.給對方版本的證據目錄中的證明內容可以適當簡化。

自從我知道給法官和給對方當事人的證據目錄的證明內容一欄,可以不一致時,我動了一些小手段,「簡化」了對方的版本。但是跟同事交流得知,這樣的簡化應當注意,不要引起版面的變動。比如,給到法院的一組證據的證明內容寫得較為詳細,如果給到當事人簡化太多,會導致給對方當事人的版本貌似證據不如法院版本的多。書記員還要去核對,立案庭甚至不接受。所以,證明內容甚至可以空白。但是,不要一看上就不一樣。

2.證據目錄中證明內容不要寫得過於詳細。

有次在印表機旁看到某份證據目錄,證據分成了四級證據,而且每一組證據的證明內容詳細寫明了年月日,締約主體和相應的金額。更讓人抓狂的是,金額數字甚至保留了兩位小數。可想而知,法官和書記員看到會有何感想。

3.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仲裁的判決書要放前面。

因為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勞動仲裁前置。立案庭收案時會找裁決書。如果立案庭的法官沒有看到裁決書,就不會立案。

4.證據目錄可以分組,但最好頁碼是連貫的。這樣更加合理。

但如果這樣的話,按照之前的編碼方式在編寫證據分組的時候,就需要記住編寫分組數據時的頁碼數。

Richard 徐:如何規範地地給證據材料添加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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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添加頁碼要放在頁碼右下角,而不是右上角。右上角是法院內部蓋章的地方。

Richard 徐:如何規範地地給證據材料添加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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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先把所有的證據材料列印一遍,用紙質版本決定選取證據。紙質版本更能發現問題。

7.同樣的證據,以不同的組合方式,會產生不一樣的效果。

8.證據不是越多越好,有些證據的提供反而是不利於客戶的。

真正關鍵性的證據只有那麼幾份,而關鍵性證據中,也往往只有幾句話是能要對方命的。之所以煞有介事搞那麼多材料,就是為了體現工作量。

賈明軍說, 律師80%的工作都是為了讓當事人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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