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防範

  證券交易風險的制度防範包括全額交易結算資金制度、風險準備金制度壞帳準備等幾個方面。

 

  1.全額交易結算資金制度

 

  我國的證券交易嚴禁進行信用交易,即不允許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2.風險準備金制度

 

  證券公司應從每年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證券公司財務制度》規定:證券公司自營證券可根據自營證券的總市價低於總成本的差額,按季提取和清算跌價準備;證券公司從事長期投資業務,按年末長期投資餘額的1%差額提取投資風險準備;證券公司在稅後利潤分配時,應按不低於稅後利潤的10%提取一般風險準備(當其累計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提存的用途主要是:彌補證券交易及其他業務因事故而發生的損失,賠償因證券公司的失誤而對客戶造成的損失,補償自營買賣中的損失。

 

  3.壞賬準備

 

  證券公司應按每年年末應收賬款餘額的0.3%差額提取壞賬準備,用於核銷公司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



(二)風險監察

 

  1.事先預警

 

  中國證監會頒佈的《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就對一些指標進行了明確規定,以控制證券公司的自營風險。該辦法規定:證券公司負債總額凈資產之比不得超過10:1;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其流動性資產占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50%;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賬戶上持有的權益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80%;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持有一種非國債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20%;證券公司買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當日收盤價計算的總市值,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流通股總市值的20%等等。

 

  2.實時監控

 

  3.事後監察



(三)自律管理

 

  1.制度建設

 

  2.內部監察

 

  3.行業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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