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轉傳分享)

 

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職缺禁薪資面議違者可罰30萬


重要公告.JPG

立法院,明定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的職缺,雇主應公開揭示

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杜絕薪資面議的情形,違者最高可處30萬

元罰鍰。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立法院明定,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職

缺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應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違者可處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統計台灣目前平均起薪約為2萬6000元,最高者為3萬6000

元,因此以最高平均起薪為基準,並設定4萬元以下須公告或通知求

職者最低薪資,以杜絕薪資面議資訊不對稱的情形發生。


現行法條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

語言、思想等為由,予以歧視。雇主在招聘與面試時不應要求求職者

供星座、命理、血型等與工作表現無關的項目。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應以星座、血型為由,予以歧視。違

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