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圖/記者季相儒攝)

▲臺灣高等法院今判決新生高弊案二審無罪。(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峯/臺北報導

發生在前臺北市長郝龍斌任內的臺北市新生高架橋改建工程弊案,檢方於2011年對前北市政府新工處長黃錫薰、前科長陳智盛等4人提起公訴,一審獲判無罪,案經上訴,高等法院24日二審仍判處無罪,由於檢方上訴受速審法限制,本案幾乎無罪確定。

臺北市於2010年舉辦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時任市長郝龍斌大規模改善許多公共建設,其中1983年通車的新生高架橋,由於年代久遠未經整修,市府遂改建新生高架橋。當時新生高架橋耐震能力原本只有4級,招標過程中歷經6度流標,第7次招標才由工信公司以18.5億元得標。

但市議員質疑其中有弊案,檢方進行清查後,查出第6次投標時,當時的市府維護工程科前科長陳智盛,指示昭淩公司員工李媺,依照其他3家廠商投標單價的平均值,作為招標預算書的依據,並把這幾家公司的投標資料交給李媺參考,幫助製作不實預算書。檢方因此對新工處前處長黃錫薰、前副處長章立言、維護工程科前科長陳智盛、昭淩公司員工李媺,依照《貪汙治罪條例》中的「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罪」,提起公訴。另外檢方也以罪證不足為由,對北市前祕書長楊錫安及涉圍標的3家營造公司負責人等7名官商,做出不起訴。

案經臺北地院一審審理後,於2015年判處黃錫薰等4人罪。檢方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24日二審宣判,高院仍採信一審理由,認為3家公司投標並無聯合哄擡價格或假性競爭情形,況且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委員會」鑑定,認為採購投標的金額並無浮編預算情形;高院也認為檢方也未提出浮編舞弊的證據,再加上2008年間工程物價波動劇烈,黃錫薰等人訂出的投標金額採取平均值,符合市場行情。因此高院駁回檢方上訴,再度判決黃等4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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