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江蘇鹽城召開市委常委會議稱,將徹底關閉“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事發地響水縣化工園區,並將陳家港鎮列入全市改善農民羣衆住房條件“十鎮百村”試點。

  3月21日下午14時48分左右,位於江蘇鹽城響水縣陳家港鎮的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爆炸事故。根據官方通報,截至3月25日,事故已造成78人遇難。

  響水爆炸事故發生後,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立即作出指示,要求江蘇省和有關部門全力搶險救援,搜救被困人員,及時救治傷員,做好善後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要加強監測預警,防控發生環境污染,嚴防發生次生災害。要儘快查明事故原因,及時發佈權威信息,加強輿情引導。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近期一些地方接連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各地和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教訓,加強安全隱患排查,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防範重特大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

  據瞭解,目前公安機關已對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名負有重大責任的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下一步,公安機關將進一步加大偵查工作力度,對涉嫌犯罪的人員一查到底,依法處理。

  響水爆炸事故背後折射出的問題值得公衆反思。《法制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業內有關專家。

  檢測信息及時公開

  引導羣衆自我保護

  響水爆炸事故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成爲最受公衆關注的問題之一。

  爆炸事故發生後,江蘇省市縣三級監測力量持續開展現場應急監測,省生態環境廳抽調了無錫、蘇州、南通、連雲港、揚州、泰州的環境監測力量,對事故現場上風向、下風向以及灌河下游、園區內河進行布點監測。同時,在爆點下風向敏感點對有機物開展走航監測。

  爆炸事故發生後的檢測數據顯示,大氣環境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濃度呈逐步下降趨勢,苯、甲苯、二甲苯、氯苯等污染物濃度均保持穩定達標;水環境中污染物成分較爲複雜,需進一步檢測分析。事故點下游無飲用水源地,羣衆飲水安全不受影響。

  “陳家港化工園區有一些企業、超市和商務大廈等。化工園區旁邊是灌河,河對面有村鎮居民。在滅火過程中要注意防止發生次生性災害,防止在救災過程中產生新的污染。爆炸產生的污染物可能會隨着滅火用的水流到附近的水體裏,或者滲透到土壤中,這是需要考慮到的潛在風險。”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曹明德說。

  從大氣方面來看,曹明德認爲,需要充分考慮對周邊商業機構、村鎮以及幼兒園、中小學等可能產生的影響。一般來說,在氣象條件較好的情況下,大氣污染物會迅速擴散到其他區域,減緩對當地的影響。

  “《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十一條規定:‘環保部門應當在職責權限範圍內向社會主動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預報、發生和處置等情況’。響水爆炸事故發生後,當地有關部門最應該做的是實現信息公開,讓羣衆及時知曉當前面臨的真實境況,正確引導羣衆採取自我保護措施。”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環境與經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高桂林說。

  曾經犯污染環境罪

  理應早被禁止從業

  3月23日,國務院江蘇響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認爲事故暴露的問題十分突出,表明江蘇省一些地方和企業在吸取過去事故的慘痛教訓、改進安全生產工作上不認真、不紮實,走形式、走過場,事故企業連續被查處、被通報、被罰款,企業相關負責人仍舊嚴重違法違規、我行我素,最終釀成慘烈事故。

  有相關媒體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因犯環境污染罪,涉事化工企業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時任主要負責人曾於2017年1月被江陰市人民法院判刑並處以罰金。

  法院一審查明,2012年年底,被告單位天嘉宜公司夥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100餘噸,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爲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屬單位犯罪、共同犯罪。被告人張勤嶽、吳國忠作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應承擔污染環境罪的刑事責任。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非法處置危險物3噸以上屬於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之一,而此案涉案危險廢物的數量認定爲124.18噸。

  一審判決結果顯示,被告單位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張勤嶽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吳國忠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高桂林對記者說,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從業禁止”,“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爲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等。

  曹明德也稱,根據2019年2月20日印發的《兩高三部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人民法院對判處緩刑的被告人,一般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禁止令,對上述人員擔任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依法不得發放排污許可證或者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相關責任人犯了污染環境罪,特別是因違法處置危險廢物而構成犯罪並被判過刑的,應當終生禁止其從事相關行業。此次爆炸事件就是血的教訓。”曹明德說。

  安全隱患整改到位

  停產不能包治百病

  另據相關媒體報道,“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於2018年2月7日發佈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督促整改安全隱患問題的函》中,天嘉宜公司存在13項安全隱患。”“2018年8月初,響水縣人民政府官網貼出天嘉宜公司申請復產的公示。”“按照規定,受到限批處罰的園區企業需完成整改才能復產。而在這份《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環保設施效能評估及復產整治報告》中,復產審覈僅涉及環保設施效能評估,並未涉及安全。”

  “這是比較明顯的走過場。企業存在比較嚴重的安全隱患,相關主管部門也明確發函提出要求整改。但在整改過程中,當地有關部門卻避重就輕,迴避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復產過程中並沒有對這些安全隱患進行嚴肅審查,就同意企業復產,當地有關部門對此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曹明德說。

  曹明德認爲,當地有關部門在工作方式上可能存在問題,不能只通過開會、停產的方式消除安全生產隱患,必須要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既然存在多項安全隱患,就應提出明確具體的整改意見。對於安全生產領域存在的問題,要把解決問題的措施落實到具體企業、具體負責人,不能泛泛而談。當地有關部門應當盡職盡責,切實瞭解化工園區內每個企業的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解決問題的辦法,包括哪家企業、哪個車間應該停產、怎麼整改,給出明確的時間期限。”曹明德說。

  高桂林認爲,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的職權”。“在《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環保設施效能評估及復產整治報告》中,復產審覈僅涉及環保設施效能評估,並未涉及安全,顯然與法律規定不相符合。”高桂林說。

  高桂林還認爲,爆炸事故發生之後,一方面相關監管執法部門要及時介入調查,啓動相關程序,追究事故企業以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可以由當地監察委員會對有關部門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可能涉嫌瀆職犯罪的,及時啓動職務犯罪偵查程序,追究管理者的瀆職法律責任。

  一位安全生產領域不願透露姓名的資深專家告訴記者,企業肯定是主體責任最大的,其次是監管責任,包括行業監管、綜合監管等方面,相應的責任都要去追究,這方面的程序已經很成熟。比如主體責任,現在是要查實際控股人到底是誰,因爲其話語權非常重要。安全和效益中間存在一個平衡,這個平衡該怎麼把握好是關鍵。有些人把利益看得太重,在安全生產投入上就懷有僥倖心理。對於安全生產投入,實際控股方有很大的話語權,安全生產投入不足須承擔很大的責任。

  源頭治理預防爲主

  監管到位強化問責

  響水爆炸事故發生後,多個省份也緊急部署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據瞭解,2014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首次對安全生產法進行修訂。

  2018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的安全生產職責等進行明確規定。

  此次爆炸事故發生後,國務院安委會下發緊急通知強調,要嚴格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層層壓緊壓實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安全生產責任,牢牢守住安全生產基本盤基本面。要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基礎性、根源性問題,痛定思痛、深刻反思,解決實實在在的問題,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推向新水平。

  曹明德認爲,發生事故後,一般都會全面排查、深入整改,徹底消除安全隱患。對於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而言,要儘量避免末端治理,從源頭上防範,做到預防爲主。預防原則也是環境法的一個基本原則。與事後治理相比,事前預防成本要少很多,危化品企業尤其如此。

  “危化品企業要遵守關於危險化學物品管理方面的各項規定,從源頭上實施防止危化品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有效舉措。在知識培訓方面,要經常性地對危化品企業負責人、員工進行培訓。有關部門也要做好日常監管工作,督促企業建立嚴密的內部監控機制。”曹明德說,另外也需要對危化品企業進行外部監督,除依靠監管部門外,還應該增加公衆監督,即公衆參與原則,這也是環保法的重要原則。要保證公衆和社會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允許公衆和社會組織監督、糾正,包括提起行政訴訟、環境公益訴訟等。通過外部監督,彌補政府監管的不足,這樣才能切實有效地保障公衆的環境權益,包括一些危化品企業職工的生命權益。

  高桂林建議,爲了保證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必須從立法、執法、司法三個方面努力。要針對危化品企業制定專門的安全生產條例,加強對危化品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要強化問責機制,對於不作爲、慢作爲的監管人員給予黨紀處分直至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對涉事企業進行處罰的同時,要加大對企業管理人員的刑事追責力度,追究管理人員的瀆職責任。這樣三管齊下,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對於危化工企業的監管,主要是要加強並落實好事前監管制度。可以借鑑煤炭開採企業的監管模式,適時將圖像傳送到各級有關部門辦公室的監視儀器上,實施即時監管。如果哪一個環節有漏洞,監管儀器需要在第一時間內報警,並由有關部門及時給企業下達整改指令。”高桂林說。

  上述不願透露姓名的安全生產領域專家認爲,我國實行分級監管,或者叫分層監管。所謂分級監管,即根據企業過去在安全生產領域的表現,針對其歷史業績進行監管,對惡跡多的企業檢查頻率非常高。要盯緊以前總是出事的企業,不怕干擾其生產秩序。表現最差的企業檢查頻率最高,而且是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監管。

  記者 杜曉 實習生 單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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