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騰退政策的法律解讀(一)

  2019年1月16日,北京市住建委與東西城區政府聯合頒佈了《關於做好核心區歷史文化街區平房直管公房申請式退租的工作通知》(下稱《通知》),對東西城的直管公房退租執行辦法作了詳細說明。《通知》出臺後,很多人都對其作了解讀,今天小編從法律角度解讀本次的直管公房騰退政策。

  一、什麼是直管公房

  2018年5月,北京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中明文規定,本意見所稱直管公房是指通過接管、收購、新建等方式形成,在市、區兩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經政府授權的單位名下的公有房屋。通過該規定可知,直管公房的形成方式是接管、收購、新建;直管公房的所有人是市、區兩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的單位。個人只能通過與房屋所有人簽訂租賃合同獲得承租使用權。

  需要強調的是,此處的房屋租賃不同於一般的房屋租賃,我們通常的房屋租賃是一般的民事合同,這裏的租賃合同帶有管理和社會保障的性質,具有行政合同屬性。

  二、直管公房騰退的合法性依據

  我們知道在一般的房屋租賃合同中,在合同期間出租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而這裏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騰退房屋,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呢?小編認爲這是合法的,前面提到這種承租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質,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解除合同是具有正當性的。

  《通知》中指出直管公房騰退的目的是爲深入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加快改善核心區歷史文化街區平房直管公房居民的居住條件。因此是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另外,該《通知》還明確了直管公房騰退的補償方法,並確定了自願騰退原則。所以,綜合來看,騰退具有正當性。

  三、實施主體的法律地位

  《通知》規定實施主體可以是:(1)片區的經營管理單位;(2)直接委託或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選擇的資金實力強、信用等級高、組織實施能力強的社會單位。

  當片區的經營管理單位作爲實施主體時,由於其本身就是經主管部門授權經營管理其範圍內的直管公房主體,因此無需再授權就具有受理片區內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退租申請和以自己名義開展相關工作的權力。

  當實施主體是社會單位時,由於其本身不具備行政管理權限,所以在獲得主管部門委託後纔能夠開展直管公房騰退的相關工作。同時,其不應當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工作,只能以委託部門的名義進行。若因直管公房騰退與被騰退人產生糾紛,應當作爲被訴人承擔相應責任的是委託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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