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法科重點>非洲豬瘟!總統第一時間簽署防疫法律案 +行政法、憲法考題重點

<新聞網頁>:https://tw.news.yahoo.com/兵貴神速-總統第-時間簽署防疫法律案-並已飛抵金門視察-044401289.html

 

<分析>

這裡面有許多今年公法的考點,看到行政行為要先定性它的性質是什麼?像本篇新聞的『豬瘟管制的行政行為』,我們要先定性性質,再來去一一探討行政法和憲法上的考點:

考生應掌握依法行政原則下,作為「積極依法行政」之法律保留的相關問題脈絡。尤須掌握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之「層級化保留體系」,我國憲法第23條所建構的【法律保留原則】,便是政府採行【管制性政策】所必須遵守的界限與基本原則。基於民主原則、法治國原則、與權力分立原則等憲法上對於人民權利保障之理念,行政行為應恪遵「依法行政原則」,而依法行政原則下分為「消極之依法行政」即「積極之依法行政」,前者指「法律優位原則」,意涵係任何行政權之行使,均不得牴觸現行有效之法律;後者則為「法律保留原則」。另有不同管制強度與審查基準間之關係,檢討目前管制措施的合法性問題。

 

<考試重點>:

1.行政法: 管制行政與法律保留原則。
2.憲法:法律保留原則及大法官解釋歷次建構之審查基準(大法官釋字第38號、第443號解釋)。

【行政法】

行政行為宜先釐明:

1.如係行政執行法所定之強制執行方法,則行政上強制執行包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第2條。

2.如非行政執行法所定之強制執行方法,則其性質就係為裁罰性不利處分?抑或是行政管制措施?應與釐明,如係前者,則不符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所得處罰之行政罰種類範疇。

◎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第2條、第4條、第27條、第28條、第32條規定

【憲法】

許玉秀大法官於釋字第612號解釋的不同意見書中指出釋字第443號解釋確立三種審查密度:

1.密度審查:即是指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國會通過的法律為之。

2.密度審查:指限制人民其他自由權利,原則上也應由法律加以規定,但如果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授權應具體明確;

3.密度審查:若僅屬於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而不涉及基本權的限制,則縱使沒有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也可以為必要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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