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从银行贷款900万元,由B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催收无果,担保人B公司声称担保合同不发生效力,并提出理由说虽然有担保合同,却没有股东会决议。银行咨询法律顾问,得到的答复是,如果起诉,法院很可能会支持担保人的主张。

担保合同上明明是盖著红彤彤的公司公章,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怎么就无效了呢?

小孩儿没娘,说来话长。

根据最高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按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依照合同法第五十条等规定,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有权决议机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依法作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及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那么什么是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呢?

我们找来法条,是这么说的: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核心问题来了,B公司签定担保合同时,有没有提供股东会决议!本案中,千真万确,B公司确实没有提供为A公司担保的股东会决议(A、B两家公司均没有成立董事会),银行不能证明取得了B公司决策机构提供的决议。

这件事说起来挺坑的,民营企业,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基本就是企业老板的意见,你前面盖章签字给提供担保,后面又代表公司说担保无效,还说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决议程序,这不是明摆著想逃脱担保责任吗?虽然说案件还没有正式开庭,但对于银行来说一定是个深刻的教训,武艺不精,缴学费总是难免的。作为信贷人员,只学习了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还远远不够,还要及时更新知识结构,了解最新的判例和司法解释,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做信贷的小伙伴们,任重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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