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篇報導,臺灣教育部國際司長表明大馬學生可以用SPM提出大學申請,惟錄取後「必須」補修12至24學分。(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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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的認知當中,教育部的規定是「…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下圖為某大學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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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條文中可解讀為:「可為」「也可不為」,一般而言拘束力較弱,由各大學去決定要不要補修。所以,到底是記者的錯誤報導,抑或是臺灣教育部國際司長口誤,造成SPM考生真的以為「必須」補修。

當然,如果這位司長公然說出沒有規定SPM考生必須補修,國內某個維護華教的團體可能會跳腳,甚至衝進記者會現場鬥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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