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香港某投行工作,獲得過國際認證反洗錢師證(Anti Money Laundering Specialist)。

根據現有報道信息來看,英達刻意規避申報要求、進行現金拆分行為,比較典型的洗錢手法。但是,目前的消息沒有說明這些錢是從哪兒來的。

如果是正常的錢,就算拆一萬次存銀行也沒事啊。拆分交易是把比如一百萬的髒錢,分開一萬次存銀行,因為每次就存100塊,所以單次看上去沒什麼問題,有些髒錢就這樣螞蟻搬家存銀行,等於洗了一遍。具體到這個case,大概是因為英達放棄了庭審,已經承認洗錢,所以現在就構成洗錢罪了。

從已經披露的信息來看,英達明顯是在故意規避,不然完全可以一次存進去四十多萬。很顯然,他不想讓別人知道這些錢的來源,因為四十多萬這種大額度是要填表寫你這錢是來自哪裡的,要看有沒有正常渠道。但我不得不說,拆分是過於簡單的洗錢手法,因為一用系統監察就查出來了。

按照正常流程來說,警察下一步肯定還要查這些錢的來源。

國際反洗錢師證ACMAS是目前唯一世界範圍內關於反洗錢師的資格認證,我在投行法務部門,需要偵測和防範反洗錢行為上的相關知識。


據媒體報道,中國著名導演英達近日在美國因涉嫌洗錢被捕。他被控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間,將46.4萬美元以結構性拆分的方式存入他和他妻子在美國四家銀行的六個聯名賬戶。此舉違反了美國聯邦法律中「客戶在美國金融機構存入1萬美元以上現金時必須如實填寫現金交易報告」的有關規定。聯邦法官將於2017年5月11日對此案進行宣判,英達最高面臨10年監禁刑,和最高50萬美元的罰金。

普通老百姓對洗錢的概念一般知之甚少。其實「洗錢」這個詞起的很生動,就是指將「黑錢」漂白成「白錢」,把嚴重犯罪行為的違法所得及收益清洗為表面看似合法所得的犯罪行為。洗錢最初由毒品犯罪衍生,後來又延伸至諸如金融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恐怖犯罪等其他嚴重犯罪行為。說到這裡,很多人也許會跟筆者一樣嚇了一跳,難道大導演英達跟嚴重犯罪有什麼瓜葛?

後來又仔細看了一遍報道,筆者確信在檢方指控書中並未發現英達存款來源的犯罪指控,所以應該只是英達將存款進行結構性拆分違反了美國反洗錢法律的有關規定。這時筆者才稍稍寬心,不然中國名人在美國一樁接著一樁地出事那還真是傷不起啊。

既然好奇心的火花已被點燃,筆者索性對美國的反洗錢立法進行了一番粗淺的查閱。發現在美國,因為洗錢行為由來已久且危害巨大,於是美國將反洗錢作為國家戰略的高度看待,制定了一系列嚴密的反洗錢法律,主要包括:1970年的《銀行保密法》、1986年的《洗錢控制法》、1988年的《洗錢起訴改善法》、1992年的《阿農齊奧-懷利反洗錢法案》、1994年的《洗錢抑製法》、1998年的《洗錢和金融犯罪戰略法》、2001年的《愛國者法案》等。其中的《銀行保密法》、《洗錢抑製法》及《洗錢控制法》,就規定了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對於超過1萬美元的現金交易有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義務,對違反《銀行保密法》的洗錢行為人最高可處以10年監禁刑或者高達50萬美元的罰金,並可並處。這下子終於找到了報道中英達可能面臨最高處罰的出處,同時也對美國反洗錢立法的嚴格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

有人會說,英達這還真是有錢沒地方放啊,把錢放國內不是挺好的嘛。那麼我們也把目光投向國內,看看國內反洗錢立法的發展情況是怎樣的呢?中國反洗錢立法起步確實比較晚,大致的過程是這樣的:2004年3月23日反洗錢法起草工作小組成立 ,2005年2月起先後起草了《反洗錢法草案》內部試擬稿和徵求意見稿,後經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進行修改,終於在2006年3月下旬形成了反洗錢法草案。 4月草案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會議再次審議,最終於2006年10月31日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實施,填補了中國反洗錢立法的空白。

但不難看出,相比較美國,我國反洗錢立法仍略顯淡薄。因此,筆者建議應儘快制定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實施細則》,以促進我國反洗錢工作全面深入高效地開展。


美國的存取款方式不同於國內,一不小心就會惹上大麻煩,甚至被誤傷。一些華人由於隱藏收入偷稅漏稅或者純因不了解而誤入洗錢陷阱,進而被罰款,沒收財產,乃至坐牢。

美國的銀行秘密法案規定:

一、銀行等金融機構如果24小時內收到同一個人的累計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存款,就需要報表給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法部門,如果規避申報,最高可被判坐牢10年;

二、低於1萬美元的現金存款,雖然可以避免申報,但如果30天內,銀行懷疑存款人故意每次存款不超過1萬美元,有可能牽涉洗錢、逃稅或其他犯罪活動,銀行也必須向美國國內稅務局申報可疑活動報告,而拆分洗錢,也屬於聯邦罪行。

可見,英達栽在了第二條。

無論如何,美國的法律就是這樣。面對這類指控,該怎麼辦?一要證明資金來源的合法性,二要證明交易的正當性。證明資金來源的合法性,最重要是證明資金已經納稅,即使資金是贈與或借貸,也要證明其已納稅。

當然即便金錢來源合法,也應依照規定申報,申報金額不會因此被扣稅或調查,不要耍小聰明或道聽途說,以為萬元以下存款可以「逃避麻煩」,殊不知此舉會引起銀行和稅局的高度關注,反為會為自己帶來困擾。

同時,如果遇到此類問題,第一,不要輕易簽署任何文件。當場讓你簽署任何文件,你可以說自己不懂文件內容,不能簽字;第二,馬上找精通凍結資產(Forfeiture)的律師。靠個人拿回國稅局凍結的資產可能性低;第三,對和解提議要三思。有時候政府會提出跟嫌疑人的和解協議,比如用收繳70%的凍結金來換取撤銷指控。很多當事人都害怕,而同意和解。如果你沒有做錯什麼,別害怕站出來。

(以上內容主要整理自網路)


回答者:文麗瓊,中共黨員,法學碩士,專職律師,現執業於廣西廣合律師事務所。什麼是「洗錢」?

「洗錢」是指將犯罪所得的「髒錢」、「黑錢」通過中轉、投資或流通等各種手段切斷它與上游犯罪的聯繫,將非法所得的性質、來源加以掩蓋、隱藏,使非法資產合法化的行為。

「洗錢罪」在美國

美國《銀行保密法》規定:金融機構對10000美元以上現金交易,必須申報;對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或有遺漏或未保留交易記錄者,處以罰款或刑事處罰。

英達劇照

DAYING在2011年4月到2012年3月之間,將總額46.44萬美元現金分為50次,每次存款額度低於1萬元,先後存入他和妻子在美國四家銀行開的6張銀行卡賬戶中,按美國法律,他將面臨最高10年的刑期以及最高50萬美元的罰款。

「洗錢罪」在中國「上游犯罪」僅限7類

上游犯罪是指產生用於洗錢活動的犯罪收益的犯罪行為,按中國現行法律,有且僅有7類:

1.毒品犯罪(俗稱「洗毒錢」);

2.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俗稱「洗黑錢」);

3.走私犯罪(俗稱「洗私錢」);

4.恐怖活動犯罪;

5.貪污賄賂犯罪;

6.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金融詐騙犯罪。

構成犯罪的前提是「明知」

洗錢罪的主觀方面的「明知」應當包含兩層含義:

1.行為人確實知道他人的財產是法定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

2.行為人雖然不是確知,但他有足夠的理由和根據應當知道是法定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

情節嚴重時,需要執行「三罰制」

即沒收所得及收益 + 有期徒刑 + 罰金。

最高刑期為10年,最高罰金數額為洗錢數額的20%。

「洗錢」行為包含5種

只要有以下5種行為之一,即可構成犯罪:

1.提供資金帳戶的;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3.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丟人丟大了,而且是丟了國家的人!英達的父親英若誠,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副部長,我國著名的翻譯家,演員,官方色彩很濃重的人,英達這次入獄10年,是對先人的大不敬!也是對他拋妻別子的現世報應!為人在世,不注重修身養德,得勢時驕奢淫逸,一旦運氣不在,只能是悔之晚矣!


怎麼看?罪有應得。掙中國人錢,做美國人狗。腳上的泡自己磨的。連自己親生兒子都不聞不問,美其名曰有利他自己成長,這樣的人取得什麼樣成績都不值讚賞,落得多麼悲慘的結局都不值得周情!


國人的劣根性在名人面前暴露無疑!吸毒,嫖娼,洗錢,道德離婚,……看看那些綜藝節目的評委有幾個不是離過婚的???英導啊!您丟人了!不為發達國家創稅收,人家憑什麼留您呢???您以為在國內嗎?有出些事兒可以走後門,打擦邊兒球!發達國家之所以發達,是人家法律,人文,環璄都很建全。祝您化險為夷吧!!


第一,英達是著名演員和導演,無需宋丹丹抬名。第二,幾十萬美元,每次存量一萬以下,只是為了避稅,與洗錢無任何關聯。

第三,洗錢是販毒走私貪腐等等來路不明的巨額資金通過投資轉賬等等手段洗白,即把見不得光的錢轉換成合法持有財產。一個大導演幾十年積蓄難道只有區區幾十萬美元?難道分次存入以逃避稅收就是洗錢?充其量只能算偷漏稅款。任意扣帽子栽贓是無良行為!

第四


英達的品名字也很洋.有錢人就是任性,中國是生你.養你.教育你的地方,難道就那麼不值得你留戀,非要跑到美國去洗錢?蠢啊.有何臉面對先人?


怎麼看?躺著看,坐著看,手機看,電腦看,總不至於站著看電視吧?他還不夠格上電視吧?我也沒心情為了一個渣男站著吧?我是抱著看熱鬧的心情看的,不耽誤睡眠就行!反正這種事情不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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