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期查获房东将原应纳的健保补充保费转由房客负担,或不愿负担应扣缴税款,于合约约定由房客吸收,该补充保费及扣缴税额也要计入房东租金收入总额,一并扣缴所得税。   

该局指出,依据所得税法第88条及财政部48台财税发第01035号令释规定,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纳税或其他债务应视同租金,所得税法第14条第5类规定租赁所得税款扣缴义务人为承租人,故房屋之承租人应于给付租金时,按当年适用之扣缴税率扣缴所得税款。因此,承租人应以包括扣缴税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债务在内的给付总额为计算基础,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于105年向乙君承租房屋,租赁契约约定房客每月实际给付房东乙君新台币10万元,甲公司另须负担租金扣缴税款及保险费率1.91%的健保补充保费。扣缴义务人在计算租金扣缴税款时,给付总额并非10万元,而是加计补充保费与扣缴税款在内的金额113,520元【100,000元÷﹝1-(10%扣缴率+1.91%补充保险费率)】。因此,房屋租金扣缴税款为11,352元(113,520元×10%);补充保险费为2,168元(113,520元×1.91%),房东每月租金收入应为113,520元。

(联络人:文山稽征所陈股长;电话2234-3833分机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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