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销售商品后,客户有时会以产品瑕疵或规格不合等问题退货,此时,该营利事业除应取具客户出具销货退回证明单等相关文据外,并应将该销货退回列报为实际退回年度之销货收入减项。
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9条第1项规定,销货退回已在帐簿记录冲转并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0条规定取得凭证,或有其他确实证据证明销货退回事实者,应予认定。未能取得有关凭证或证据者,销货退回不予认定,其按销货认定之收入,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所得额。另依财政部6773日台财税第34268号函规定,营利事业之销货于次年度发生退回,其销货退回因所属会计年度不同,应列为次年度销货退回处理。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3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销货退回300万元,经甲公司说明其于103年底销售一批电子零件1000万元予乙公司,因部分产品瑕疵无法使用,乙公司遂于1041月初将有瑕疵的货物300万元退回,既然销货退回等同并无交易,所以公司就将其列报为103年度的销货退回。惟依前揭查核准则及财政部函释规定,这笔销货退回必须在实际发生年度104年才能列报,乃否准甲公司103年度列报该笔销货退回。
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有发生跨年度销货退回,应注意相关规定并正确申报,以免遭稽征机关调整补税。

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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