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大象的森林绿搬家了,欢迎至新站收看本文,与最新文章

 

周二(5/13),立法院要投票表决《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未来公民在罢免公职时,于提案阶段与连署阶段需要多附上「切结书」与「身分证影本」,这真的需要吗?有其必要性吗?

就像网友提到的「投票都不用写切结书,为什么罢免要写切结书?

我们直接看《宪法》怎么说?

宪法第17条
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

宪法第23条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宪法第171条
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

法律与宪法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

无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是不是为了「反割阑尾」,或者为特定国民党立委解套的条款,国民党要修定此法的理由是?

「以避免造成伪造等弊端」
蓝营力挺 「反割阑尾条款」列议程第4案(苹果日报)

避免公民在罢免立委的过程上有伪造等弊端(选罢法针对总统以外的公职人员,在此以立委为例)所以要增加身分查验的机制,回到宪法第23条看看,此举与「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毫无关联。

要公民多附上切结书与身分证件影本,将会使公民担心个资外露,或认为罢免提案/连署的手续更加麻烦,这些构想只是为了防伪造,降低立委被罢免的机率吗?(但现行选罢法中的罢免规定其实已经困难重重,本文会说明)

试问,假使今天有一位立委被罢免掉了(若考虑第一波的割阑尾,则放大至三位),你/妳会认为「社会秩序」受到影响吗?

让立委比较不容易被罢免,会「增进公共利益」吗?

这样看来,《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的内容,并不符合宪法第23条内的必要因素,所以可能无法以《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来限制人民罢免公职的动作。别忘了,宪法第171条写到「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

故《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欲增加切结书与身分证影本,似乎有违反宪法第23条的疑虑(!)

 

假使人们会担心如果立委(或其他公职)太好被罢免,所以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刚提的宪法第23条)要来修此法,那我们来看看现行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怎么说?

这边先对「伪造」做个补充,其实国民党立委们不用过度担心,目前有选举委员会进行把关。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9条,由选举委员会查对提议人名册,若有以下部分,会予以删除(仅列出此文讨论相关项目)


三、提议人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户籍地址书写错误或不明。
四、提议人名册未经提议人签名或盖章。
五、提议人提议,有伪造情事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83条,由选举委员会查对连署人名册,若有以下部分,会予以删除(仅列出此文讨论相关项目)

三、连署人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户籍地址书写错误或不明。
四、连署人名册未经连署人签名或盖章。
五、连署人连署,有伪造情事

目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内已明定交由选举委员会来处理/查对,提议人/连署人名册中可能的伪造。何须叠床架屋,再修订《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呢?是不放心选举委员会的检核机制?还是有其他原因?

 

回到罢免的流程与门槛(还是以立委为例)

1. 要先「提议」,提议人名册由选举委员会查对后,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连署」,才有实际的「投票

2. 提议,需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二以上提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6条),也就是要征到该选区百分之二以上的公民提议。

3. 连署,需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百分之十三以上连署(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81条),也就是要征到该选区百分之十三以上的公民连署。

4.现行法条中提案人、连署人需要填哪些资料呢?提案人需填写姓名、身分证字号与户籍资料,并附上罢免理由书;连署人名册则填写姓名、身分证字号、户籍地址(见怕被罢免?「吴育升条款」门槛更高 自由电子报)

5.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81条还有提到,「同一罢免案之提议人不得为连署人。提议人及连署人之人数应分别计算。」,这比公投法的限制还要严格公投法的提案与连署人并无此限)。

6. 现役军人、服替代役之现役役男或公务人员,不得为罢免案提议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7条);但连署阶段并无相关规定。

7. 续5. 虽然在连署阶段,军人役男与公务人员可以连署了,连署阶段却出现对全民的限制-罢免案之进行,除征求连署之必要活动外,不得有罢免或阻止罢免之宣传活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86条),有机会我们再针对这点聊一聊。

8. 征求罢免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直辖市长、县(市)长之连署期限为30日(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80条)

9. 假使顺利成案,进行罢免投票时,必须要该选区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公民去投票,且同意罢免的票数要超过有效票数之二分之一(见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0条,而「双二分之一的门槛」与公投法一样)

既然提议、连署之后的罢免投票,有著需要该选区一半公民去投票的高门槛,为何还需修法,增加提议、连署之困难度呢?

 

(还有其他修法的原因吗?)

国民党政策会执行长林鸿池说,过去曾发生罢免时有人头连署等不实情况,为求慎重,修法比照《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必须检附切结书与身分证影本,非针对近日罢免立委活动。
「反割阑尾」修法 蓝挨轰「无耻」(苹果日报)

让我们来看看《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有没有林鸿池委员提到的需要检附切结书与身分证影本?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23条真的有切结书以及身分证影本;但这是想选总统、副总统时的连署规范,并非对于罢免的规范(总统副总统的罢免规定在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70条~第78条,人民无权罢免总统、副总统,权利在立委身上;但是也不需要检附切结书与身分证影本)

被连署人或其代理人应依中央选举委员会规定之连署人名册及切结书格式
,依式印制,征求连署。连署人连署时,并应附本人之国民身分证影本。
同一连署人,以连署一组被连署人为限,同时为二组以上之连署时,其连
署均无效。

林鸿池委员拿《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里的「选举」为例,来说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的「罢免」,一个是「选举」,一个是「罢免」,无法产生连结吧!

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里的「选举」,只有提到立委出具切结书(候选人不须经由连署,自然也没有连署人的切结书与身分证影本)。如果要修法比照《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的话,立委候选人是否也要经由连署产生?(总统副总统成为候选人是需要连署人的)

 

(还有其他修法的原因吗?)

不过,吴育升受访时表示,去年被罢免时,案子还在院会里面提,之后才进入朝野协商期,跟他个人无关。并且也不是讨论门槛,而是让「认证」的问题,让选罢法更周延,「既然投票要看身份证,为什么罢免不用?」吴育升说,此条款当然也适用民进党立委陈欧珀被罢免的情况,因此「问心无愧」。
见「反割阑尾条款」入议程 台联痛批(中时电子报)

吴育升说,「连选票都要有身分证才能领,罢免怎么可以不用?」他表示,这项修法和他个人无关,所有立委标准一致。
反割阑尾条款 最快下周二表决(联合新闻网)

「既然投票要看身份证,为什么罢免不用?」或者「连选票都要有身分证才能领,罢免怎么可以不用?」,可以参考以下法条。

上述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9、83条已提到会在之前的提议、连署阶段查对身分证,而实际进入罢免案的投票阶段,并没有不看身分证阿

根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89条

罢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册及投票、开票,准用本法有关选举人、选举
人名册及投票、开票之规定
选举人投票的规定,列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8条(列出相关部分)
选举人投票时,应凭本人国民身分证领取选举票。
选举人领取选举票时,应在选举人名册上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
,并应有管理员及监察员各一人盖章证明。选举人名册上无其姓名或姓名
不符者,不得领取选举票。但姓名显系笔误、因婚姻关系而冠姓或回复本
姓致与国民身分证不符者,经主任管理员会同主任监察员辨明后,应准领
取选举票

 

(还有其他修法的原因吗?)

林鸿池今上午在党团干部会议中表示,依现行《选罢法》规定,罢免连署只要填写姓名、身分证字号等相关字号,容易出现伪造名单,甚至有过世的人连署,中选会也无法一一查证,因此建议比照《正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要求连署人附身分证影本,以昭慎重。
见蓝提案修选罢法 林鸿池:罢免绿委也适用(苹果日报)

根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6条 

第一项提议人名册,应依规定格式逐栏详实填写,并填具提议人国民身分
证统一编号及户籍地址分村(里)装订成册。罢免理由书以不超过五千字
为限。

以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80条

前项连署人名册,应依规定格式逐栏详实填写,并填具连署人国民身分证
统一编号及户籍地址,分村(里)装订成册,连署人名册未依规定格式提
出者,选举委员会应不予受理。

提议人名册与连署人名册会按户籍装订成册,再加上前面所提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9条与83条,选举委员会会进行查对。如果有人过世的话,如果有「过世的人连署」的话,选举委员会对一下户政系统或相关资料,应不难发现。抄名册,伪造签名也可循限有机制加以防范,不需再修法限制。

 

(环保观点想一下)

既然选举委员会会查对伪造,就不要多印切结书、多印身分证影本的话,多耗费纸张了。

 

(那么,这法案怎么开始的?)

2013年11月的新闻内有一段话:

吴育升则发出声明指出,邱文彦版草案早于去年九月就提出,而「宪法一三三实践联盟」在今年八月才对他发动罢免,足见此草案并非为他量身订做,不应理解为「吴育升条款」。

所以此修正草案应该是2012年9月提的案,于是试著相关资料(有够难找!)

我在立法院议事整合暨综合查询系统里面,请选择的下拉式选单选议案会议时间,时间限定在2012/9/1~2012/9/30,检索的结果并未直观地让人看见答案。

后来在101/09/22  10:00-12:00由议事处会议科整理的资料中的「四、 本院委员邱文彦等32人 拟具「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请审议案。」的相关文书才找到档案。 


当初是哪些委员提案的?
立院的连结(PDF)会说话

提案人:

邱文彦 纪国栋 谢国梁 吴育升 江启臣
李庆华

(连署人在此不列出,希望他/她们能再多考虑一下这个案子) 

只是,无论是提案或连署,好像没有任何一位国民党之外的委员。


而当初的提案内容清楚提到了「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因为那法条需要检附本人身分识别证件影本以及切结书。

那我们再复习一遍,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就是刚刚我们谈过的,要连署总统、副总统候选人的连署;而不是罢免的连署。

请立法委员(特别是参与提案以及连署此案的国民党籍委员们)审慎考虑,《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是否要这样通过?

似乎有违宪疑虑,且修法的理由有些牵强。而我们公民们相当在意我们的个资,请不要造成大家的困扰,好吗?

 

请考虑社会观感!

请相信选举委员会!

请相信如果成案的话,要找该选区一半的公民去投票,其实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误)


我们错过了法案提出的过去;自即刻把握起,希望不要让我们眼睁睁地看著它通过阿...

 IMG_2196

 前方的路虽窄,总会有阳光透进来的

 

〈本文可自由分享〉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