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一些用戶給我留言說問我要如何退回買房的認購金或者首付款,我告訴他們首先要收集開發商的違規點。但是他們也不知道開發商到底有哪些違規點。

那麼接下來我列舉一些很多開發商可能存在的潛在違規點。看看是否能夠幫到大家。

一:開發商告知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有些開發商會在認購書裡面寫到買受人已經知道公積金和銀行貸款的使用情況,當然也就是說認購書上是允許的,但實際上是不允許)

二:沒有告知房屋已經抵押.(很多的開發商搞「在建工程抵押借款」後,就已經在交易中心辦理了抵押登記。在它取得預售證準備賣期房時,一定會先通知銀行,將即將賣出的房號告訴銀行,由銀行出面去交易中心辦理相關房屋的抵押撤銷手續,這樣交易中心才能受理這些期房的買賣合同。因為期房抵押未解除前不可重複再抵押,所以若銀行不知道開賣或不同意去撤銷原抵押,則開發商是賣不成房的——標誌是,備案做不成。)

三:沒有預售證,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所以如果您起訴前開發商已經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如果您起訴前開發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四:有些商品房比如公寓或者商鋪的配套沒有達標就進行售賣。實際是需要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

五:有些是交房以後發現裝修質量很差很水,但是總價比清水的高出了幾十萬。但是實際上商品房買賣合同應該有明確的裝飾、設備標準承諾;(所以最好在簽合同前看清楚,有些人因為這個原因被坑了幾十萬)

六:捆綁車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同時,《反壟斷法》第17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其中包括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當然後續可能還有很多的違規點,一共有幾十條,收集到足夠多的違規點可以大大提高退定金的概率。但是為了避免此文章傳播的太廣,造成一些開發商的警惕。所以請有需求的用戶聯繫答主索取。

另外如何取證也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很多人在與銷售翻臉時銷售已經十分警惕,很難取證。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