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7 10:09

〔記者吳政峯/臺北報導〕蘇女懷疑先生與範姓女子有染,去年闖入範女社區抓姦,住戶們認為有侵入住宅罪之嫌,委請黃姓總幹事提告,臺北地院承審後指出,黃男僅負責維護社區安全,並非所有人,因此不是侵入住宅的直接受害人,日前判決公訴不受理。

去年9月間,蘇女與弟弟為了「抓猴」,夥同另外兩名男子潛入社區內,其中一名男子向警衛表示與範女有車禍糾紛,希望範女下樓談一下和解事宜,蘇女則趁著範女開門之際,與弟弟衝進屋內拍照蒐證,提告通姦罪,但因罪證不足,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

範女反告蘇女侵入住宅,住戶也認為蘇女侵入社區抓姦,有觸法之嫌,請總幹事黃男當告訴人提告;檢察官偵訊後,認定蘇女確實觸法,提起公訴。

北院審理期間,範、蘇達成和解,範女撤回告訴,但黃男未撤,因此法官僅就黃男部分進行實質審理。

法官指出,黃男負責社區之管理維護工作,對社區大樓並無居住使用權,蘇女的侵入之舉,僅造成黃的安全維護職務執行損害,但他的居家安全並沒有受到侵害,因此認定黃男並非侵入住宅罪保護的對象,提出的告訴不合法,判決不受理;全案可上訴。

  • 蘇女懷疑先生與範女有染,侵入住宅抓姦挨告。(情境照)

    蘇女懷疑先生與範女有染,侵入住宅抓姦挨告。(情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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