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資助孩子買房變得越來越常見,這種資助是贈與還是借款?

廣州番禺區的老陳夫婦先後給兒子210萬元用於買房,兒子結婚當月就要出售該套房屋,並拒絕老陳夫婦繼續居住。老陳夫婦遂將兒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小陳返還購房款。

圖: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廣州中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認爲不能將父母的資助認定爲理所當然的贈與,在沒有明確表示贈與的情況下,應視爲以幫助爲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負有償還義務,判令小陳向老陳夫妻返還210萬元

兒子結婚當月要賣房 父母讓其先還房款

2015年5月,小陳在廣州市番禺區購買了一處172平方米的房屋,總價243萬元,按揭付款,房屋權屬爲小陳單獨所有其父母老陳夫婦在一年多的時間裏分多次、不等額轉賬共計210萬元給小陳

小陳與女友結婚當月就要求賣掉這套房產老陳認爲損害了他們夫妻倆的權益,小陳則認爲出售房屋是對其個人權利的處分,並沒有損害父母的利益。

父親老陳表示,因廣州限購,家中只有小陳還有購房資格,所以就以小陳的名義在廣州購買了一套房產,買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擁有,爲此“我們夫妻二人爲購房首付和後續還貸,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期間分多次、不等額轉賬總共付款給小陳210萬元,其中付首期150萬元,其餘爲後續還貸費用。”

老陳說,房屋交付使用後,他和太太跟進裝修,此後一直在該房屋居住。但是在2016年11月小陳結婚當月,“他提出要出賣該房產,且拒絕與我夫妻倆聯繫,並拒絕我們居住使用該房屋,所以我們夫妻二人要求小陳返還210萬購房款。”

小陳則稱,其跟父母之間不存在借貸關係,老陳從未向其表達出資是借款,也沒有告知和催促還款。因此,老陳支付的210萬元屬於贈與,是爲了讓其和女友婚後美滿地生活,主動在其婚前出資購置房產。

他表示,“即使我提出要出售房屋,那也是對個人權利的處分,並沒有損害父母二人的利益,現老陳在我妻子懷孕期間要求我歸還210萬元在情理上並不妥當。”

爭議焦點:210萬元借款還是對兒子的贈與?

廣州中院審理認爲,結合現實情況,在年輕子女剛剛成年,創業購房壓力大,資金相對困難階段,有條件的父母給予兒子兒媳或者女兒女婿一定的資助也屬正常。但從公序良俗角度來講,不能將父母的資助認定爲理所當然的贈與,這種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導和司法裁判所確認

210萬元的一筆鉅款,在沒有財產所有人明確表示爲贈與的情況下,應視爲以幫助爲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負有償還義務。至於父母予以資助之後,是否要求子女償還,系父母行使單方權利範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關。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小陳向原告老陳夫妻返還210萬元款項。廣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父母未明確表示贈與 應予認定爲臨時資金出借

本案一審主審法官張禕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子女一旦成年,應當自立生活,父母續以關心關愛,子女受之亦應念之,但此時並非父母所應負擔之法律義務。

成年子女剛參加工作又面臨成家壓力,在經濟條件有限的情況下父母出資購房雖爲常事,但子女不能以父母出資爲天經地義,須知父母養育子女成人已爲不易,子女成年之後尚要求父母繼續無條件付出實爲嚴苛,亦爲法律所不能支持。

本案中,涉訟房屋購買之時小陳已27歲,且其確認當時有工作收入;而陳某夫妻二人已近退休年齡,在他們出資210萬元之時未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基於父母應負養育義務的時限,應予認定該出資款爲對兒子小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於幫助其度過經濟困窘期,小陳理應負擔償還義務。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權益,並避免兒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於經濟困窘之境地,此亦爲敬老之應有道義。

至於本案起訴前,老陳夫妻二人是否曾要求小陳償還210萬元,是其行使自己債權或放棄自己債權的範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涉。

文:廣州日報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倪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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