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兩年的軍事訓練,年滿20歲的具有完全身份的雅典公民便可以參加公民大會。索莫斯坦認爲公民大會人數衆多,一一舉行宣誓儀式從時間上來看是不可能的,而且材料也沒有提及。所以,一般來說,公民大會應該沒有常規的宣誓。

  一、關於雅典議事會成員的就職宣誓,相關材料則較爲豐富

  公民在30歲之後,可以選任議事會成員。亞里士多德說“在克里斯提尼立法後的第五年,赫爾墨克瑞翁就任執政官的那一年,五百人議事會就職宣誓正式創建,該宣誓現在仍在使用。”據此,可以將宣誓初創的日期追溯到公元前501年左右。貝里斯根據羅德斯和韋德格里的研究將誓言內容重構如下:

  1、我將根據法律發表意見;

  2.、我將把最好的意見貢獻給城邦/貢獻給雅典人民;

  3、提供三個和他處於同一階級、向城邦納稅的擔保人的公民,我不會將他送入監獄,除非發現他陰謀背叛城邦或顛覆民主,抑或任何納稅人或他的擔保人或收稅員未到庭;

  4、我不會未經審訊而流放、關押和處死任何人;

  5、我將揭發那些被抽籤選中任命而據我所知不適合服務於議事會的人(公元前403/402年添加);

  6、我將坐在被分配的標有字母的位置(公元前410/409年添加);

  7、如果某人在城邦鑄造銀幣,不使用雅典錢幣或者稱重、衡量標準,而使用外國錢幣、稱重和衡量標準,我應該根據之前由克萊庫斯所提的法令控告他(大約公元前448年添加);

  8、我的年齡不小於30歲;

  9、我將不允許由過去事件所引起的任何告發和逮捕,除了那些逃跑的情況(公元前403/402年添加);

  10、我將不會投票支持任何違背法律之事。

  議事會成員需要在實行城邦律令和通過決議時,爲城邦安全和福祉着想,進而貢獻最好的意見。這是議事會成員就職誓言中最主要的內容,顯然也是誓言創立初的核心和基礎內容。在《反菲隆》中,呂西阿斯將他檢舉菲隆的原因表述如下,“在我進入議事會前,我曾發誓要爲城邦最大的利益提出建議,而且根據誓言,當一個人意識到中籤者中的任何人不適合爲議事會服務時,要予以揭發。”

  在爲蘇格拉底辯護時,色諾芬這樣來評價他,“當他在議事會上發了議事員的誓言,據此,他將約束自己提出與法律相符的建議”。誓言中的其它內容應該都是該點的延伸,有些還是根據不同時期的需要新添加的內容。除了已經明確標定的外,可能還包括第3點,該點應該是城邦民主受到威脅,即公元前5世紀末兩次寡頭政變期間加入議事會誓言的,也可能是之後加入的。

  二、其次,陪審員或法官也需要宣誓

  當涉及調解城邦糾紛和踐行正義的司法領域時,雅典陪審員的誓言顯得尤爲重要。陪審員宣誓據說可以追溯到梭倫,漢森認爲無需過於認真看待這一說法,“因爲在公元前4世紀,所有與民衆法庭相關的事物都被歸功於梭倫。”

  《雅典政制》提到,約公元前6世紀,阿爾克邁翁尼家族受到起訴,由一批陪審官審訊。陪審官皆從貴族中選任,經過隆重的宣誓之後纔可以就職。

  如果確實如此的話,這一宣誓應該在公元前630年以前已經存在,而梭倫此時尚是兒童。在神話語境中,戰神山法庭諸位法官的宣誓則起源於奧瑞斯忒斯弒母一案。參與審判的法員,無論是戰神山法庭、民衆法庭還是其他雅典法庭,他們都需要宣誓,且內容大致相同。

  米哈迪認爲陪審員誓言主要包括兩點關鍵元素:首先,他們要根據法律投出他們的判決票;其次,他們根據自己最公正的理解來評判。

  19世紀德國古典學家馬科西·弗蘭克爾將誓言重構如下:

  我將根據法律投票,根據雅典民衆和雅典五百人議事會的投票來投票,關於無法可依之處則根據我最公正的理解,而不顧及他是敵是友。關於案件的關鍵,我要平等地聆聽控辯雙方,然後據此投票。我以宙斯、阿波羅和德墨忒爾之名發下這些誓言,如果我謹守誓言,願我得到好運,如果我發下僞誓,就讓我和我的家庭滅亡。

  雖然所依材料存有缺陷,但總體結構和內容都得到了認可。從演說家的法庭演說詞來看,他們爲了爭取陪審員的支持和呼籲對被告懲罰,也常常提醒陪審員要記住他們所發下的誓言,要依法投下公正的一票。

  三、執政官就職時也需要發誓

  《雅典政制》中提到了雅典執政官發誓的情況,他們需要在廣場和衛城發兩次誓:

  在經過陪審法庭審查之後,那些擔當執政官職位的官員就走向那塊供奉切碎祭牲的石頭上去,登上這塊石頭,宣誓說,他們將公正地和依法地從政,而絕不以他們的職務接受禮物,如果他們接受任何東西,他們就要立一金像。宣誓之後,他們由這塊石頭下來,到衛城去,在那裏又這樣地宣誓,其後他們才就職。

  《雅典政制》又說,執政官們發誓的地點在巴塞勒斯柱廊裏,那塊石頭應該指位於其中的祭壇,而且這一誓言一直沿用到亞里士多德時代。

  執政官在廣場祭壇和衛城兩個宗教地點發誓,體現誓言的神聖性,所以若執政官違背誓言,需要立一金像,獻給神贖其罪過。公正和守法不僅是雅典公民的道德,在官員擔當職務之後,他們更需要表現這些品德。而賄賂這一不良的手段,常常會破壞官員的公正和守法精神,所以誓言特別強調反對這一行爲。

  另外,普魯塔克還提到雅典將軍的“古傳的誓言”,可見雅典將軍也有發誓的傳統。普魯塔克說,由於雅典對麥加拉的仇恨,伯利克里時期某人提議增加一條將軍的誓言,即每年要對麥加拉國土進行兩次侵犯活動。

  雖然沒有具體的資料,將軍誓言應該與執政官誓言類似,其內容必然也包含恪守法律和習俗的內容,軍事職責應該有所突出,並且不可以收受賄賂。發誓的地點是衛城的某個雅典娜神廟。阿提卡銘文顯示,雅典德莫的官員也需要發誓。甚至雅典十位戲劇評判員也需宣誓,保證他們將公正評判。

  參考資料:

  王朔《宣誓與古希臘城邦政治》

  波默羅伊等《古希臘政治、社會和文化史》

  陰元濤《第二次雅典同盟誓約碑銘譯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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