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公安機關查處的P2P平臺,基本都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也有少數集資詐騙案件。E租寶非法集資案件,可謂是近年來金額最大、涉及人數最多的集資詐騙案件。實際上,過年來,政府對非法集資案件的打擊,從沒有放鬆。每隔三五年就要進行一次集中打擊行動。

根據公開的報道,筆者統計了2000年到2014年,判死刑(不含死緩)的20起22人被判死刑的集資詐騙案件。吳英案件之後,集資詐騙不再判處死刑。

以期能夠找到集資詐騙案件的發案規律,幫助各級政府更好的防範和打擊該類犯罪,也能警示廣大羣眾,遠離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案件,以免揮手之間,財富盡散。

(10-1案2人)非法集資1.23億——吉林"納士塔"案劉國民、楊嚮明被執行槍決(2007-8-31)

2007-08-31 08:42:53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姜國利 劉闖義 楊春彥

2007年8月17日,「納士塔」案首犯劉國民、楊嚮明被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槍決。此前,原審判處死刑的另一名主犯侯林坤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二審均被判死刑);其餘20名罪犯均被判處無期徒刑和15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此,這個曾經震驚全國的特大集資詐騙案全部罪犯都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65本卷宗,摞起來2米多高,記載著劉國民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長達3萬字的判決書,宣告了劉國民、楊嚮明、侯林坤等23名罪犯僅經營半年的「納士塔」徹底崩塌。此案件涉案金額1.23億元,受害羣眾4887人。        

騙取營業執照,構築「納士塔」框架   

只有初中文化的劉國民,做夢都想發一筆橫財,憑他的實力,苦熬到50多歲也沒能如願。一天,他突發奇想,何不借雞生蛋呢?於是,他翻遍資料,終於把目標鎖定在加拿大卡西亞國際有限公司在美國的納士塔技術有限公司上,想打著這個公司的旗號向社會「集資」。    納士塔公司是一家規模較大的跨國公司,在北京設有辦事處。但「納士塔」項目在我國正處於徵求主管部門意見階段,還沒有任何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發財心切的劉國民在對「納士塔」項目根本沒有實質性瞭解的情況下,於1999年1月5日申請設立了吉林市納士塔建築構件有限公司,並且用5個虛假房證作為實物投資,評估價為2545600元人民幣,實質的貨幣投資僅有2000元人民幣。同年11月25日,劉國民在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註冊登記了吉林市納士塔建築構件有限公司。2000年5月29日在吉林市工商局辦理了營業執照。    公司雖然成立,但僅僅是個空殼。因為沒有資金,始終沒有開展實質性工作。2003年10月9日,「納士塔」總部明確提出,吉林納士塔建築構件有限公司必須更名。同時加拿大卡西亞國際有限公司登網聲明,美國納士塔技術有限公司僅授權加拿大卡西亞國際有限公司北京辦事處為其在中國唯一合法總代理,沒有授權其他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為中國及該地區的代理或代表。凡使用「納士塔」作為企、事業單位名稱者均屬侵權行為。   

然而,劉國民仍置若罔聞,繼續籌集資金運作「納士塔」。這時,一個重要人物的出現,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此人就是楊嚮明,當時正在北京生態源搞融資。兩人見面後一拍即合。楊嚮明向劉國民獻策說,他可以幫劉國民搞到資金,採用方法是吸收民間資金。聽說能搞到資金,劉國民喜出望外,當即表示同意。楊嚮明在社會上路子廣,熟人多,他覺得幹這麼大的事,僅憑他和劉國民兩個人勢單力薄。便於2003年9月,找到了本案的另外幾名罪犯,侯林坤、秦樞廷、陳瑜、王逸、翟在化、廖向輝等人。向劉國民引見後,劉向他們介紹說,吉林納士塔公司是美國納士塔技術有限公司在中國的唯一總代理,項目前景很好。劉國民帶侯林坤等人參觀根本不屬於納士塔公司的吉林左家葡萄酒廠和永吉開發區正待開發的土地,謊稱其已經辦下土地使用證,要求侯等人為其募集民間資本,幫助公司啟動。侯林坤等人表示同意,與劉國民簽署了合作協議。   

協議約定對吸收的資金兩個月為一週期,給投資人20%的利息,侯等人得12%的市場開發費,納士塔公司支配48%的資金。就這樣,一個輻射東北三省的大型犯罪活動,在一些骨幹分子的策劃下拉開了序幕。

           精心策劃,半年狂騙1.23億元   

為了儘快實施計劃,楊嚮明、侯林坤、秦樞廷、陳瑜、王逸、廖羽輝、翟友倫等人於2003年9月13日,組成了「眾儒智慧管理團隊」(以下簡稱「眾儒團隊」),團隊成員以講座、製作光碟、印製宣傳冊、組織大型文藝演出等手段,對納士塔公司進行宣傳。他們使用煽動性語言,製作成《商業計劃書》、《納士塔二十一世紀建築行業嶄新支柱》等宣傳材料廣為散發,用騙來的公眾投資請來國內著名的大腕明星來吉林市演出,召開新聞發布會,擴大「納士塔」的影響。公司還用120萬元贊助吉林省歌舞團,用於冠名,冠名期為一年,演出時冠名「吉林納士塔建築構件有限公司歌舞團",其宣傳簡直是無所不用其極。一時間,在一定的區域內,「納士塔」集資已成為老百姓街談巷議的熱門話題。隨之便是滾滾而來的財源。為了擴大「戰果」,他們把內部成員進行了分工,並設立了市場開發部。   

「眾儒團隊」的成員們,過去大都是無正當職業,靠投機或傳銷為生的。花言巧語、搖脣鼓舌是他們的看家本事。加之人多勢眾,沆瀣一氣,善良的百姓哪經得起他們的「忽悠」。兩個月的期限,20%的利息。就是說,投資10萬元,一年來算本金,可以有12萬元的利益回報。上哪找這等好事。投資者們來不及多想,生怕錯過這一千載難逢的機會,把自己或家人買斷工齡的錢、治病錢、棺材本兒、為子女積攢的結婚錢、為孩子準備上學的錢等,八萬、十萬、幾十萬地投入到納士塔公司,期望如願以償,得到高額的回報。   

從2003年9月起,「眾儒團隊」對公眾投資進行管理分配。每天數百萬元的進賬,12%的部分幾乎每天結賬,把現金提取出來,存到他們的名下,這樣,劉國民通過「眾儒團隊」,和市場部總負責人楊嚮明及各部經理們的努力「工作」,從2003年9月中旬至2004年3月案發前,6個月的時間,在吉林、長春、延吉、牡丹江、清源等地總計吸收公眾存款1.23億元,涉及存款人數4887人。「眾儒團隊」組織集資詐騙9400餘萬元,其中納士塔公司支配2300萬元(用於購買辦公樓約270萬元,舉辦音樂會和歌舞團冠名用140餘萬元),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6200餘萬元。   

「眾儒團隊」於2003年10月間在網上看到吉林「納士塔」根本不是中國唯一總代理的情況下,仍然在社會上大肆宣傳吉林「納士塔」,蠱惑人心,繼續騙取存款進行非法獲利。直到2004年1月9日,侯林坤發現納士塔公司賬面上僅有人民幣400餘萬元,知道投資者的本息已經無法償還,「納士塔」即將崩盤。大勢已去,三十六計走為上,他便與「眾儒團隊」其他成員密謀,於1月11日晚一同祕密攜款1200餘萬元潛逃。後被公安機關全部抓獲。至此,一場沸沸揚揚的集資熱偃旗息鼓。            

「納士塔」總裁走上不歸路   

吉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劉國民、楊嚮明、侯林坤犯集資詐騙罪一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5年6月5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認定三被告犯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三被告人不服,上訴至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高法於2005年12月1日以(2005)吉刑經終字第37號刑事裁定撤銷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刑事判決,發回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06年3月17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以集資詐騙罪判處三被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三被告人仍然不服,又上訴至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年7月25日,吉林省高法以(2006)吉刑經終字第1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經最高人民法院確認,為了便於非法集資,「眾儒團隊」還對其成員進行詳細分工,侯林坤任首席執行官楊嚮明任首席聯絡官,另幾名團隊成員分別任市場總監、首席顧問、教育總監、信息部及財務部。劉國民和楊嚮明在納士塔公司設立市場開發部,先後設立19各部門,分別任命15人為各部門經理(均已判刑)。他們利用製作光碟、印製宣傳冊、講課等手段,對納士塔公司進行誇大宣傳,欺騙社會公眾。在劉國民、楊嚮明指揮下,各部部長以高息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   

自2003年9月中旬至2004年3月,涉案各被告人在吉林、長春、延吉、牡丹江清源等地非法集資1.23億元人民幣,到期無法歸還投資人的本息,給投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896萬餘元。   劉國民、楊嚮明以吉林納士塔有限責任公司名義集資詐騙人民幣總計1.23億元人民幣,被騙人數4887人。楊嚮明分得集資款340餘萬元人民幣,贓款被與其同居的王艷霞帶走(在逃);侯林坤參與集資詐騙人民幣9468萬元,被騙人數3700餘人次分得集資款290萬餘元。案發後,公安機關追繳的贓款、贓物價值人民幣127.3萬餘元。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國民、楊嚮明、侯林坤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他人集資款,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發最情節特別嚴重,應當按照其組織、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於侯林坤在本案中的作用次於劉國民、楊嚮明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2007年7月24日,中華人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刑復字第201號判決,覈准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吉刑經終字第19號刑事裁定中維持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國民、楊嚮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部分;撤銷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吉刑經終字第19號刑事裁定和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吉中刑初字第173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侯林坤的量刑部分;被告人侯林坤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7年8月17日上午,罪犯劉國民、楊嚮明在吉林省吉林市、也是他們曾經「輝煌」過的城市,被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

(11-1人)在7省116個縣區非法集資9.7億元

安徽「萬物春」養殖梅花鹿集資詐騙案首犯唐亞南被執行死刑(2010-1-7)

2010-01-07 10:18:23

1月7日上午,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亳州「萬物春」集資詐騙案首犯唐亞南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唐亞南等人明知萬物春公司經營虧損、養殖梅花鹿的收益根本無法返還本息的情況下,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誇大、虛假宣傳萬物春公司的經營狀況,在安徽、河南、河北、山東、江西、江蘇、北京等7省市116縣區,非法集資人民幣9.73億元,絕大部分款項被用於個人購車、購置房產、揮霍、轉移隱匿以及支付先前集資的本息、發放高額集資業務獎勵及業務提成等。案發前尚有3.33億餘元集資款無法歸還。

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唐亞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被告人唐亞南不服,提出上訴。案經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上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認為,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覈准判處唐亞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2-1)浙江麗水銀泰非法集資案宣判 主犯季文華獲死刑(2011-11-7)

2011-11-08 10:23:00 | 來源:新華社 | 作者:方列

  7日下午,浙江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麗水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銀泰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季文華等6名被告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抽逃出資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主犯季文華被判處死刑,被告人季林青、季勝軍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季文華、季林青、季勝軍、季永軍等四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以支付高額利息、發放集資獎勵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556900萬餘元,集資詐騙147270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此外,被告人周望慧、尹溫和幫助季文華等人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季文華作為銀泰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增資完畢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抽逃出資罪。被告人季勝軍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季勝軍歸案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追贓,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季文華犯集資詐騙罪、抽逃出資罪,應當數罪併罰。   

法院認定,鑒於季文華、季林青、季勝軍、季永軍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予以嚴懲。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季文華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抽逃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3-1)非法集資炒期貨虧空4億多元

溫州一女老闆林海燕集資詐騙被判死刑

2013-05-16 08:39:43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餘建華 孟煥良 溫萱

  5月15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原溫州鑫富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林海燕(女,39歲)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違法所得人民幣4.28343億元被責令予以退賠,返還相關被害人。據悉,該案系溫州市目前涉案金額最多的集資詐騙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林海燕於2007年開始向他人集資投資期貨。發生巨額虧損後,她隱瞞真相,虛構炒期貨很賺錢的假象,以委託炒期貨利潤共享、風險分擔的形式,或虛構運作公司上市、打新股、銀行拉存等項目需要巨額資金,承諾本金無風險,以高息或高回報率為誘餌,陸續向朋友、同事、同學、老師、親戚、鄰居以及他們介紹的不特定對象繼續非法集資,部分用於前期集資款還本付息、支付回報,部分繼續用於炒期貨、股票。隨著虧損數額和利息、回報支出的不斷增加,林海燕繼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拆東牆補西牆,直到2011年10月下旬因資金無法周轉而案發,累計向他人非法集資6.4億餘元,實際騙取集資款不能歸還數額4.28億多元。   

法院認為,林海燕的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鑒於其集資詐騙不能歸還的數額特別巨大,騙取的資金沒有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而是進行個人高風險投資造成嚴重虧損,且犯罪涉及面廣,給眾多被害人造成無可挽回的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故作出如上判決。

(14-1)湖南非法集資34億案主犯曾成傑被執行死刑(2013-7-13)

2013-07-13 15:34:41 | 來源:中新網-長沙晚報 | 作者:邱釗 蔣澤軍 馮茜

  昨日上午,長沙中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一批罪犯執行了死刑。此次被執行死刑的罪犯曾成傑,因犯集資詐騙罪,於2011年5月20日,被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決,駁回曾成傑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維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拋出年回報20%的誘餌非法集資   

曾成傑曾用名曾維亮,1958年出生,湖南新邵人,系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原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裁。法院確認,2003年6月-9月,罪犯曾成傑為獲得湘西自治州圖書館、體育館、羣藝館、電力賓館、東方紅市場等(以下簡稱「三館項目」)開發權,採取瞞報開發資質和資金能力、行賄湘西自治州州長杜崇煙的弟弟杜崇旺(已判刑),以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名義獲得「三館項目」的開發權。 曾成傑獲得「三館項目」的整體開發權後,於2003年11月15日正式開始以年回報20%為誘餌,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集資。2004年1月30日-2008年9月上旬,罪犯曾成傑決定以三館公司(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的名義對外集資,採取與集資戶簽訂認購協議書、承諾書、投資協議書、投資合同書等形式,並直接向集資戶開具借條、收據 ,發售鑽石卡、金卡、銀卡、普卡等集資形式,組織宋長銀、曾正、張宏霞、陳容花、陳喜深(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積極開展非法集資吸納社會資金。   

實際投入工程項目僅5.56億餘元   

為了最大量地集資,曾成傑反覆多次提高三館公司的非法集資利率。從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傑將集資利率從月息1.67%逐漸提高至10%。同時曾成傑還給三館公司員工佈置了集資任務,為鼓勵員工對外攬資,曾成傑決定對員工按攬資額 6%進行獎勵。   

同時,曾成傑使用集資款以他人名義投資和成立公司,隨意支取公司資金等轉移公司資產,集資總額34.52億餘元,但是實際投入工程項目支出只有5.56億餘元,佔集資總數16.12%。集資資金被曾成傑以他人名義投資公司、項目或直接轉移資產共計2.64億餘元,個人隱匿佔有大額集資款1530萬元,將資產轉移到鄧友雲名下1991.768萬元,直接套取731.99萬元。   2008年7月,三館公司集資款退本付息出現困難。同年9月上旬,三館公司停止向集資戶還本付息。因三館公司及吉首市其他進行非法集資的公司相繼不能兌付到期的集資款本息,引發了2008年9月5日吉首市萬餘名羣眾圍堵鐵路及火車站事件、同月25日數千名集資羣眾圍堵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並進行「打砸」的事件。   

造成集資戶損失6.2億元   

綜上,自2003年11月15日至2008年9月30日,曾成傑等人以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部、三館公司的名義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總金額34.52億餘元,集資涉及人數24238人,集資累計57759人次,仍有17.71億餘元的集資本金未歸還。集資總額減去還本付息的金額後,曾成傑集資詐騙金額為8.29億餘元,造成集資戶經濟損失共計6.2億元。   

法院認為,罪犯曾成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使用詐騙方法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在集資詐騙共同犯罪中,曾成傑起組織、指揮作用,系罪行為嚴重的主犯。曾成傑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造成集資戶大量財產損失,既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又嚴重侵犯公民財產權,並且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穩定,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15-1人)內蒙古特大集資詐騙案二審宣判 蘇葉女獲死刑(2013-11-05)

2013-11-05 14:16:19

中國法院網訊 (李生晨 段連發) 11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蘇葉女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對上訴人蘇葉女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原審被告人任文祥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蘇葉女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投資煤炭、開發酒店等事實,營造其實力雄厚的假象,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採用詐騙方法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1229071300元,扣減案發前歸還的本息,實際詐騙金額552406402元。原審被告人任文祥在明知蘇葉女非法集資的情況下,為蘇葉女提供賬號、存取集資款、核對賬目、虛假宣傳,幫助蘇葉女非法集資,同時其從張雪飛等10人處非法吸收資金5679200元高息放給蘇葉女,收取利息差價。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蘇葉女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危害特別嚴重。其雖主動投案自首,但依法不予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任文祥未經訊問、採取強制措施,經傳喚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偵查,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駁回蘇葉女的上訴、維持一審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16-1人)浙江麗水「小姑娘」杜益敏非法集資逾7億被執行死刑(2009-8-5)

  8月5日上午,受最高人民法院委託,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杜益敏集資詐騙案進行公開宣判。經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裁定覈准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杜益敏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將杜益敏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複核確定:被告人杜益敏,綽號「小姑娘」、「阿敏」,女,漢族,1965年7月2日出生,浙江省麗水縉雲縣人,初中文化,原浙江溢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2003年至2006年6月間,被告人杜益敏在投資美容業、化妝品生意虧損,少量投資房地產開發後退出投資,投資越南礦山和青田鉬礦未成的情況下,仍以上述投資項目需要大量資金為幌子,並偽造富陽花園房地產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協議書、收據、銀行電匯憑證及公章等,以月息1.8%至10%的高額利息為誘餌,採取用後筆集資款支付前筆集資款本息的手段,在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縉雲縣等地,先後向楊福嬌等人及其他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7.09億餘元。集資所得除歸還部分本息外,用於購買房產、汽車、揮霍等,至案發尚有1.28億元未能歸還。

(17-1人)溫州女文盲鄭存芬3年內集資詐騙資金1億餘元被判死刑(2009-8-20)

2009-09-03 11:26:01 | 來源:檢察日報

 一個女文盲,3年內以高息引誘15人上鉤,共集資詐騙1億餘元。所得錢款用於自己揮霍、賭博以及發展「經濟互助會」,致使巨額資金流失無法追回。這起浙江省樂清市發生的特大集資詐騙罪,讓人們窺見了非法集資魅影依然揮之不去。

8月20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鄭存芬死刑。得知判決結果後,鄭存芬癱倒在地,嚎啕大哭。

一腳陷入「互助門」

40歲的鄭存芬,目不識丁,一直處於無業狀態。2004年底,一次偶然的機會,她結識了張慈艷(另案處理)。張慈艷告訴鄭存芬,參加自己的「經濟互助會」能讓她每萬元賺到日利息50元以上。雖然知道「經濟互助會」是非法金融活動,自己的大姐也曾因入會虧空了幾十萬元,但在高額回報的誘使下,鄭存芬還是一腳踩了進去。

「我也想過會虧掉,但我想賺錢,於是決定賭一把。」為了參加張慈艷這個100萬元的「經濟互助會」,沒有工作、沒有錢的鄭存芬到處高息借款,還編造了高息借款給企業、幫朋友借錢還貸等理由,並謊稱自己在某電器公司有股份,讓別人誤以為自己的生意做得很大。剛開始,她的資金鏈還比較牢,都會按時付息,所以很多人借錢給她。於是,拿到鉅款的她又陸續參加了20多個「經濟互助會」。

但是,張慈艷所說的能讓鄭存芬輕鬆賺到1億元的許諾終究還是成了泡影。鄭存芬的美夢到了2007年遂演變成噩夢。

因為加入多個「經濟互助會」需要大量資金,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鄭存芬沒能及時付會款,於是就以每萬元日息60元至80元的高息向張慈艷借款押會。2007年6月,張慈艷告訴鄭存芬她還欠著利息沒還,所以不能從「經濟互助會」拿到會款。資金鏈斷掉後,鄭存芬很快負債纍纍。

「當時我腦子糊塗了,人家向我要錢,我就到處亂借錢了,能借到多少就算多少,把借到的錢拿來還逼得急的債,根本沒有考慮到自己沒有能力來還這些新債了。」2007年10月,再也騙不下去的鄭存芬開始逃匿。

2008年5月25日,鄭存芬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樂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樂清市檢察院批准,同年6月30日以集資詐騙罪被依法逮捕。

15人被騙上鉤

2006年以來,被鄭存芬集資詐騙的15人中,黃某損失最慘重,被騙4557.5萬元。最少的也被詐騙借款25.2萬元、詐騙會款19.585萬元。

2004年下半年,鄭存芬遇到了黃某,當得知黃某是做電器生意的,資產豐厚,鄭存芬便開始向黃某借錢。為了讓黃某相信自己有能力償還,鄭存芬便說自己做高利貸生意,錢是借給他人作企業還貸、驗資之用,並稱自己在上海有12個大客戶,都是房地產老闆。

黃某見鄭存芬平時花錢挺大方,生意做得挺大的樣子,禁不住多次誘惑,便於2007年1月開始借款給她。剛開始,鄭存芬許諾給黃某每萬元日息30元,後來日息甚至高達70元。為了賺高額利息,黃某不但將自己的積蓄全部搭了進去,還向親戚借了4000多萬元。

溫州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介紹,本案的直接被害人雖為15人,但實際上還存在很多間接被害人,整個借貸關係呈金字塔型,鄭存芬是站在塔頂的人,所有的錢都匯聚到她那裡。案件直接涉及的15人既是被害人,也是犯罪嫌疑人。他們通過高息從他人處借錢,然後以更高的利息借給鄭存芬,賺取差額。鄭存芬無力償還借款後,很多間接被害者因此傾家蕩產。

每晚都去KTV消費

鄭存芬非法集資超過1億元,除去一部分用於參加「經濟互助會」的錢,剩下的鉅款到底流向何方呢?

檢察官在被害人的證言中發現,幾乎所有被害人都提及鄭存芬有賭博的惡習,並且肆意揮霍金錢。根據集資詐騙罪的犯罪特徵,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階段應注意蒐集鄭存芬在賭博、揮霍方面的證據。

經調查發現,鄭存芬經常搓500元乃至1000元一臺的麻將,一個晚上輸贏額在50萬元左右。有一段時間她還玩過骨牌九、六合彩,往往一輸就是數百萬元。

鄭存芬幾乎每天都呼朋引伴進KTV消費,每次消費萬元以上;每天都在高檔酒店喫飯,一喫都是好幾千元。進商場購物也毫不吝嗇,1萬元以上的雷達手錶、LV包就買了好幾個。家中的黃金首飾有四五十件,其中一枚鑽戒價值4萬元。

「她家的冰箱裏塞滿了冬蟲夏草,平時我們過去玩,她都當茶水給我們喝的。」被騙的林女士說,「她以前也沒什麼錢,就這兩年看著她富了,又是買房又是買車。」很多被害人反映鄭存芬出手闊綽,還給她的情人買房買車,甚至給情人幾百萬元的賭資。鄭存芬與前夫離婚時,還給了前夫50萬元離婚費。

2007年10月逃匿上海後,鄭存芬仍舊沒有停止奢靡的生活,花數千元整容,在賭場一賭就是一個多月。直至2008年5月,被黃某等債權人在上海某棋牌室發現的那天,她還在搓麻將賭博。

審查報告相當於中篇小說

檢察院於今年年初受理此案。公安機關移交的證據中,僅鄭存芬的訊問筆錄就多達40份,檢察官花了整整一個月的時間整理,最後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體系,審查報告更是長達8萬多字,相當於一部中篇小說。

因為很多會單已被銷毀,檢方提審鄭存芬時,她矢口否認自己故意詐騙,只是借錢而已,並稱自己所借的錢全部投進張慈艷的經濟互助會,被她騙走了。

檢方和公安機關積極溝通後,為補充偵查指明瞭方向。今年4月23日,為了弄清鄭存芬跟張慈艷之間的賬目,經特批,公安機關安排雙方在看守所當面對賬,並對整個過程進行了錄像。

鄭存芬辯稱,2005年至2007年間,她共參加以張慈艷為「會主」的9個100萬元、9個200萬元和5個300萬元的「經濟互助會」。2005年至2006年期間,她以每萬元日息60元至80元向張慈艷借款押會,而押張慈艷的會每萬元日息40元,輪到她收會的時候,張慈艷沒有將現金會款支付給她,自己先後共被賺走至少8000萬元的本金。

但張慈艷稱,她根據借條,和鄭存芬在2007年已經結了賬,鄭存芬還欠她4000萬元。雙方互指單據被對方銷毀,各執一詞,無法達成一致結果。

隨後,檢察官在鄭存芬的訊問筆錄裡面發現,鄭存芬供述自己在2007年資金鏈斷裂後繼續向他人高息借款8894萬元,用以償還張慈艷和其他債權人的債務。檢方從銀行賬目中,也只查出鄭存芬曾匯款給張慈艷3600萬元。檢方認為,鄭存芬所說的錢全部被張慈艷騙走證據不足。

今年6月10日,溫州市檢察院以集資詐騙罪對鄭存芬依法提起公訴。法院於7月17日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鄭存芬對檢察機關的指控提出異議,辯稱涉案數額只有2000萬元,並非1億元;自己也沒有揮霍和賭博的行為。另外鄭存芬當庭完全推翻自己的口供,稱自己並沒有和被害人對過賬,賬目存在水分,公安機關的筆錄都是在自己不認識字的狀態下籤的。

對此,公訴人當場舉證,包括鄭存芬打給多名被害人的借條和多名證人的證言。鄭存芬馬上啞口無言。最終,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其死刑。

(18-1人)浙江婦女斯茶仙集資詐騙1.67億被執行死刑(2009-8-6)

2009-08-06 08:48:25 | 來源:人民法院報

斯茶仙系原浙江東山食品有限公司、杭州東山教育培訓有限公司、浙江斯茶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年至2007年間,斯茶仙用出資、贊助等方法取得多項榮譽及虛職頭銜,隱瞞上述三家公司無正常經營的狀況,虛構投資開發項目,在新聞媒體上刊登宣傳廣告,印製、散發宣傳手冊向社會做廣泛的虛假宣傳,騙取受害人的信任,以支付年18%至108%不等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300餘人資金計人民幣1.67億餘元,所得款項除部分用於支付高額利息外,其餘款項被斯茶仙用於還債及揮霍,至案發尚有1.42億餘元不能歸還。此外,斯茶仙還犯有抽逃出資罪罪行。

8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將集資詐騙犯斯茶仙執行死刑。

(19-2人)哈爾濱「金源葆」集資詐騙案一審宣判 莊氏兄弟死罪三人死緩(2009-12-10)

2009-12-10 14:40:12

中國法院網訊 (解娟) 近日,備受公眾關注的「金源葆」集資詐騙案經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涉案十五名被告人中,莊勛華犯集資詐騙罪、虛報註冊資本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莊勛斌犯集資詐騙罪被判死刑;李強、鄭桂江、李祕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無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莊勛華、莊勛斌系兄弟關係,二被告人自2000年至案發,採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後,又夥同李強、鄭桂江、李祕、範春東、方茹雲、孫開勝等被告人以及在逃人員,大肆實施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集資詐騙犯罪。

2007年5月至2008年3月間,被告人莊勛華為促使被騙羣眾深信中科金源葆公司系具備實力的集團公司,指使被告人李強聯絡時任黑龍江省全方會計有限公司業務經理的曲金梅等人(均已刑事處罰),以支付「代辦費」為誘餌在無註冊資金的情況下,虛假註冊愛唯金源葆公司並由李強任經理,之後連續虛報註冊設立數家企業。莊勛華還指使王曉輝委託他人虛假註冊黑龍江省金源葆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上述多家虛報註冊資本均為百萬的公司,亦被莊勛華、莊勛斌等被告人作為打造「養生度假卡」、「礦產品」等所謂可投資獲利產品的平臺,與養殖螺旋藻高利潤的中科金源葆公司一起在各大媒體打包宣傳,粉飾騙局。

自2006年5月至案發,被告人莊勛華、莊勛斌、方茹雲、孫憲育參與騙取2.2萬餘人錢款人民幣8.6億餘元,實際損失4.3億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莊勛華、莊勛斌、李強、鄭桂江、範春東、李祕、方茹雲、孫憲育、孫開勝夥同在逃人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生產、銷售鮮活螺旋藻及其產品出口創匯等事實,騙取社會羣眾投資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莊勛華、李強、王明濱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被告人孫穎、王桂芳故意隱瞞會計憑證等情節嚴重,構成隱瞞、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被告人王明濱、叢榮芝、方艷青、朱乾昌明知犯罪所得予以掩飾和隱瞞且情節嚴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上述集資詐騙犯罪被告人的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20-1人)鄂爾多斯女老闆寧虹集資詐騙8億餘元 一審被判死刑(2014-7-15)

2014-07-15 16:36:15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作者:張瑾嫻 田強

中新網鄂爾多斯7月15日電 15日,記者從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公安分局獲悉,近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寧虹集資詐騙一案進行宣判。被告人寧虹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罪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後退賠集資參與人。

據悉,寧虹,鄂爾多斯東勝人,女,1977年出生,個體。2011年12月21日,寧虹被鄂爾多斯市東勝警方刑事拘留,後被依法逮捕。

據警方消息,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寧虹虛構購買煤礦、土地,開設銀行等事實,以向集資參與人許諾利益、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向76名不特定主體非法集資巨額資金。

事實上,所集資款項,被告人寧虹並未購買煤礦和土地,而是多數用於歸還個人借款、為個人購置房產、車輛、奢侈品等,僅一小部分用於投資。因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造成集資參與人被騙受損,經法院審理認定集資詐騙金額為8.297億元。

近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寧虹集資詐騙一案進行宣判。被告人寧虹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罪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後退賠集資參與人。

同案被告人付某,系寧虹僱傭的會計,在寧虹非法集資過程中,其負責給集資參與人打款、付息,用自己的身份證開設銀行賬戶為寧虹提供收款賬戶,並從中剋扣資金用於個人消費。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20萬元。


北京市春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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