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兄弟姐妹已經去世或者說未成年,那麼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只有一人,為什麼不能當成獨生子女進行扣除呢?

為什麼會這樣規定呢?求解釋


這是一個比較敏感的話題,

目前稅法的口徑幾乎完全照搬婚姻法等其他法律中的定義,

官方的解釋是 唯一法定贍養人 纔可以扣2000,

而且又塞入了獨生子女的概念,

某局曾經有這麼一個回答:

對有兄弟姐妹、但已經過世目前僅剩納稅人一人的,能否按照獨生子女標準扣除?

答:按現行政策規定,獨生子女是指一對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因兄弟姐妹去世只餘一人的,不屬於獨生子女。

結果這個回答出來之後,被噴的體無完膚,

然後,某局偷偷刪除了這個回答,意思你懂的。

個人感覺。估計下一步會出口徑把


在最近一次稅務總局問答中,提到了「唯一贍養人」的概念。如果按照「唯一贍養人」的標準,那麼都是可以的。但這個問答裡面把離婚重組家庭以外其他情況排除了,那麼題主的情況,直接理解的話是不行的。

但這個只是「問答」,未來可能會有更正式的口徑。放心,填報了以後即便有錯,按照專扣辦法,也會提醒你更正,不會直接信用管理或者罰款的。所以你先按自己的理解填吧。

稅務總局在線解答網友關注的個稅專項附加扣除問題?

mp.weixin.qq.com圖標


法律上不可以當成獨生子女,但是可以個人申報的時候填你個人抵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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