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李可愚  每經編輯:陳星 趙雲

  頻繁惡意辭職=信用有問題?

  開公司沒按時上報年報=孩子無法積分入學?

  不還車貸=無法買動車票?

  如果遇上這些跟信用掛鉤的事,你會不會有些瑟瑟發抖?

  3月30日,浙江省人社廳副廳長葛平安在一場座談會上表示:“個人頻繁辭職和就業,他的信用就成問題了。”儘管浙江人社廳之後迴應這裏針對的是“惡意跳槽”,但網友熱議仍在持續。

  這些對個人信用的管理方法看似“沒毛病”,但它們真的有理嗎?

  跟信息體系掛鉤的是惡意跳槽

  據媒體報道,3月30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專家和企業人士在寧波舉行座談。期間,企業人士認爲招工難,留住人才也很難。面對企業的“苦水”,葛平安在現場表示,個人頻繁辭職和就業,信用將成問題。“員工要走,接下來也有制約措施。浙江省馬上要推進人社的信息體系建設,對單位和個人都要建立信用體系。”

  圖片來源:截自相關媒體報道

  葛平安的發言似乎預示着,未來在浙江,有關部門會將跳槽和信用體系掛鉤。

  事情真的會向這個方向發展嗎?

  4月4日下午,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專門就“浙江是否會將跳槽記錄和信用體系掛鉤”的問題致電浙江省人社廳12333熱線。工作人員明確否認,還反覆強調:“這只是新聞媒體的解讀和網絡平臺的消息,我們目前沒有收到有關文件,也沒有定論。”

  記者也注意到,此前,也有浙江省人社廳的工作人員迴應稱,正常的跳槽肯定不會影響信用,但有些人如果通過惡意、濫用跳槽的方式,從單位索要經濟補償金等,信用纔會受到影響。打算推進的信息體系建設針對的也是惡意跳槽。

  那其他地方情況如何?

  從記者的調查來看,目前還沒有這樣的案例出現。

  北京市12333熱線的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沒有把求職者的跳槽記錄與個人信用相聯繫。

  而上海市12333接線員乾脆告訴記者,擇業自由本身就是勞動者的權利,人社部門對此沒有權力也沒有理由幹預。上海也沒有將信用記錄和跳槽掛鉤的政策。

  處罰“頻繁跳槽”可操作性有多大?

  雖然目前各地還沒有出臺類似規定,但在將來,這會成爲可能嗎?

  一位曾經歷過多次勞動仲裁的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表示,從現階段的法律法規來看,要判斷並處罰所謂的“頻繁跳槽”“惡意跳槽”,並沒有可行性。

  資料圖(圖片來源:攝圖網)

  該人士指出,從他所看到的案例來看,除非勞動者在跳槽過程中竊取了原公司的商業機密,否則不會幹預員工的跳槽行爲。

  也有人擔心,是否存在員工通過反覆離職,騙取裁員賠償金的情況?對此,這位人士表示,只有被動離職才能獲得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賠償金,主動離職得不到這筆錢。他也接觸過主動離職的員工要求通過勞動仲裁獲得賠償金的案例,但最後勞動仲裁委並沒有支持這種訴求。

  各地頻出信用管理辦法

  從葛平安的表態中我們可以看到,跳槽與個人信用掛鉤只是一個方面,這背後的支撐是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

  近年來,各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逐步展開,杭州“錢江分”、蘇州“桂花分”、廈門“白鷺分”、宿遷“西楚分”、福州“茉莉分”等新鮮名詞不斷冒出。這些都是通過個人信用進行社會管理的手段。

  圖片來源:截自信用中國(江蘇蘇州)官網

  以蘇州“桂花分”爲例,在這套體系內,高分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折上折;手機欠費不停機,不斷電、斷水、斷氣;在醫院享有綠色掛號及繳費通道。

  但信用不好也會面臨一些“懲罰”。例如《義烏市個人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信用較差的個人,建議在金融服務中適當降低信貸規模,調高貸款利率;對信用極差的個人,限制參加政府採購、招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建議限制參加保險、擔保、融資信貸(含公積金貸款)等金融活動。

  出了大事纔會“信用不好”?

  信用不好可不專指“大事情”,“小事”也會把你“掀翻在地”。

  江蘇媒體曾報道,南京某外賣公司騎手多次駕駛電動自行車闖紅燈、走快道被交警查處,按照《南京市信用實施細則》,一年內5次闖紅燈或走快道將構成一般失信。對於失信人員,不但今後就業、貸款將受到限制,而且隨着信用懲戒範圍的不斷擴大,衣食住行可能都將受到影響。

  更有甚者,一些“失信人士”的家人還遭遇“躺槍”。去年夏天,浙江饒先生的兒子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學,但學校表示在資格審查時發現饒先生存在失信行爲,請他立即處理,否則將不予錄取他的孩子。原來是饒先生欠銀行20萬元貸款未還。最後他以還款的方式解決了這個問題。

  去年2月,蘇州市也公佈過相似案例:小華的爸爸在蘇州高新區開了一家個人獨資企業。隨着蘇州市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積分入學相關政策的出臺,他一直盤算着將兒子接到蘇州上小學。然而,當他到街道便民服務中心遞交材料時,窗口工作人員卻告知他的個人獨資企業被工商系統列爲經營異常狀態不能加上相應分值,也就是說,小華無法享受政策在蘇州上學。

  究其原因,是該企業沒有按時報送2014年度的年報。

  社會信用體系是個大筐,啥都能裝?

  隨着個人信用越來越多地被提及,人們也開始認真思考“社會信用體系”這個話題。

  上述饒先生的遭遇一經報道,就有人指出,“連坐”的做法似乎不妥,侵犯了饒先生兒子的受教育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高等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法制日報》2016年發表的一篇文章指出,要明確信用該與什麼掛鉤。近些年,一些地方把個人信用與按時繳納電話費水電費、闖紅燈等掛鉤,引發很多爭議,不少人認爲信用掛鉤的範圍過大過濫。企業、個人、政府的信用該與哪些事項或者行爲掛鉤?這個問題需要深入討論,該與信用掛鉤的必須掛鉤,不該掛鉤的絕不能掛鉤。

  《信息時報》2015年曾刊發符向軍法官的署名文章《闖紅燈掛鉤信用必須於法有據》明確提出,闖紅燈作爲一種輕微違法行爲,成爲公民信用污點,須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不能因爲行政管理的方便,而讓公民付出與其違法行爲不相對稱的法律代價。

  符向軍認爲,闖紅燈作爲交通違法行爲,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專門法律規制,如果行政處罰之外再施以社會信用體系的“惡評”,本身屬於法外施法,應有部門規章或地方立法等依據。

  此外,符向軍表示,闖紅燈屬於輕微違法的“小惡”,若以行政強制、信用懲戒強推文明素質建設,執法過於嚴苛。試想,社會對刑滿釋放者都包容接納,考駕照、買房等都不受限制歧視,闖了紅燈就留下“信用污點”,處處受限,成爲一生陰影,豈不荒唐。

  “闖紅燈要嚴加整治,但務須依法有據,治理闖紅燈本身也不能'闖紅燈'。”

  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前副主任汪路也曾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十年利弊分析》一文中指出,近年來“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成了吸納問題、推卸責任的一個大筐,本來不同性質、不同特點的經濟信用問題、誠信問題、違規及監管問題、犯罪及司法問題、食品安全問題、環境保護問題等等,各行各業、各地方、全局或局部的幾乎所有社會問題都往這個筐裏裝。

  如何解決濫用信用體系的問題?

  不少觀點認爲,我國信用體系建設仍缺乏頂層設計,出臺一部信用法很有必要。

  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經濟法室主任王偉就指出,建設信用體系,未來要有頂層設計,中國信用法出臺很有必要。目前不同部門針對失信行爲都要數據,但是如何認定,以及如何實現數據共享,未來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首都師範大學信用立法與信用評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也建議,制定信用法及相關制度規範,以保障社會信用體系的有效運轉。

  記者也留意到,國家發改委新聞發言人孟瑋曾於去年5月表示,我國信用立法進程加快推進。信用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辦法均已形成初稿,正在徵求有關方面意見。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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