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最近審理了一起醫患糾紛的案件。引發這起糾紛的原因並非醫療事故或醫生救治不力,而是醫生不肯放棄救治。

  該案原告Heinz Sening的父親患有嚴重的老年癡呆症,已喪失基本行動能力,長年臥牀的他只能靠輸液維持生命。原告認爲,正是因爲醫生不肯停止輸液,毫無意義地延長了他的父親的生命,才讓父親不得不遭受更多的病痛,故將醫生告上了法庭。

  Heinz Sening的父親在2011年逝世,享年82歲。按照他的說法,其父親在生命的最後兩年裏無法開口講話,全身動不了,一直被固定在醫院病牀上,插着胃管靠營養液維持生命。這樣子的治療對病人來說是毫無意義的折磨。

  可是,由於他的父親在昏迷前並未留下任何遺囑,醫生無法獲知病人自身的意願,所以不能按照病人兒子Sening的要求停止治療,

  最終,Sening以“長時間的身體傷害”爲由,向聯邦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醫生賠償15.2萬歐的精神損失費並支付後續心理治療所需費用。在他父親去世後,他也將順理成章地繼承這筆賠償款。

  慕尼黑地方最高法院首先接手了這個案子,並判處原告Sening獲得4萬歐元的精神賠償。當時地方法院判決稱,雖然醫生本人並無權決定停止治療。但是,他應該找到他的上級,並共同討論決定是否應該繼續保留病人身上的胃管,因爲病人從2006年就被插上胃管,營養液是唯一的營養攝入來源。

  後經卡爾斯魯厄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醫生無需爲過度救治,即以醫療手段延長病人生命,承擔法律責任,並最終駁回原告 Sening對醫生的訴訟,以及他提出的精神損失費等經濟賠償要求。按照聯邦法律規定,在通常情況下,禁止將延長病人生命視爲一種損害。

  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Vera von Pentz認爲,該案中被告醫生的行爲是否違背職業守則仍存疑,但病人生命價值的決斷權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落在其它人手中。

  醫療護理基本準則規定,對於尚未死亡但按照醫學診斷在可預見的時間內可能死亡的患者,如果維持生命的醫療措施只能延長患者的痛苦,則必須改變治療目標,或按照患者個人意願調整治療目標。

  德國患者保護基金會提醒患者及早預備,寫下符合個人意願的治療建議,特別是已經出現短暫有意識昏迷的患者、出現器官衰竭的患者和上述的患有癡呆症的患者。基金會理事Eugen Brysch說:“如果患者留下生前遺囑,就無需遭受這些多餘的折磨。”

  (歐洲時報德國版林湉編譯報道,轉載請註明公衆號German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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