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權&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一、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權包含:

  (1)權屬有爭議的房產;

  (2)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3)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4)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1)跟工住房公積會消費的提取情況: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建自住住房的;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時:

  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2)職工喪失繳存條件的提取情況:

  離、退體的:

  完全喪失帶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出境定居的;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蹭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

  戶內存儲餘額。

  注* 不得設定抵押的是(被法院依法查封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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