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權&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房地產抵押權&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一、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權包含:
(1)權屬有爭議的房產;
(2)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3)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4)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1)跟工住房公積會消費的提取情況: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建自住住房的;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時:
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2)職工喪失繳存條件的提取情況:
離、退體的:
完全喪失帶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出境定居的;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蹭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
戶內存儲餘額。
注* 不得設定抵押的是(被法院依法查封的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