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3 00:34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扯!臺灣與日本未締結司法合作協議,儼然成司法漏洞,蔡姓女子走私安毒到日本,遭日方查獲判刑,遣返回臺灣後,我國司法單位因日方以「臺日無邦交、未締結司法合作協議,無法提供蔡女涉案卷證」,加上檢方未能尋求國際刑警組織協助取得蔡女在日本涉案筆錄卷證,蔡女一審全身而退,獲判無罪。

蔡姓女子是在2010年5月間接受綽號「阿億」、「陳哥」等不詳男子招待前往日本旅遊,幫忙夾帶「藥品」,蔡女入境日本關西機場時遭海關查獲內褲藏有兩袋安非他命(總重432.47公克),經日本大阪地方法院審理,蔡女判刑7年、併科200萬日圓,關到2016年6月30日假釋,遣返臺灣。

調查局移送卻管轄錯誤 檢方起訴竟無犯行卷證

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知悉此事,將蔡女涉嫌境外運毒案,報請花蓮地檢署依運送二級毒品罪嫌起訴,全案移審花蓮地院,發現管轄權錯誤,又移到高雄地院審理。

合議庭發現,花蓮檢方起訴蔡女的事證,除了被告自白外,僅有日本大阪地方法院的判決傳真影本,以及「國人於國外因毒品案件服刑完畢遭當地國遣返紀錄表」。

法官認為,日方判決影本未經我國外交機關或其他公務機關認證,僅能算私文書,不能當論罪事證。為此函請外交部囑託臺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日本臺灣交流協會向日本相關機關調取被告蔡女運毒犯行卷證。

詎臺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函覆高雄地院:洽日方「大阪地方檢察廳特別搜查部」以臺日無邦交、未締結司法合作協議,無法提供包括蔡女被搜索扣押物、檢驗報告、調查筆錄,洽日本臺灣交流協會臺北事務所也復略:依日本國內法規定,無法受理我方偵查協助請求,惟倘我方經由國際刑事警察機構( ICPO)請求協助,日方將依其相關法令盡可能提供協助。

合議庭認為,檢察官於起訴本案前,未尋求諸如國際刑事警察機構之協助等可能之途徑,以取得被告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有關之搜索扣押物、檢驗報告等事證,又未能舉出其他適格之補強證據與自白相符,法院無從僅以被告自白的單一證據而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蔡女因此獲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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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姓女子走私運毒到日本被逮,遭日方判刑、遣返臺灣後,高雄地院(如圖)審理時因日方以臺日無邦交、為締結司法合作,無法提供蔡女涉案卷證,蔡女因此獲判無罪,逃過臺灣司法刑責。(記者黃建華攝)

    蔡姓女子走私運毒到日本被逮,遭日方判刑、遣返臺灣後,高雄地院(如圖)審理時因日方以臺日無邦交、為締結司法合作,無法提供蔡女涉案卷證,蔡女因此獲判無罪,逃過臺灣司法刑責。(記者黃建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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