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机系教授吴瑞北声请假处分,防止教育部聘用管仲闵。(图/记者林敬旻摄)

▲电机系教授吴瑞北声请假处分,防止教育部聘用管仲闵。(图/记者林敬旻摄)

生活中心/综合报导

教育部勉予准聘中研院院士管中闵为台湾大学校长,身为台大校长候选人的台大电机系教授吴瑞北向法院提假处分,但法院4日裁定驳回。对此,吴瑞北今(5日)天在脸书发文指出,法院未实质审理,还在裁定书中说因声请人未提诉愿,但自己早就提行政诉愿,是明显错漏裁判。

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去年1月初遴选出管中闵为校长,但管中闵遭质疑除了教职还担任台湾大哥大独立董事,而身为台哥大副董的遴选委员蔡明兴「有利益投票的嫌疑」。台大校长案延烧近一年,前教育部长叶俊荣去年底宣布「勉予同意」聘任管中闵为台大校长,教育部以最速件发函通知台大,台大也已回函给教育部,预计安排管中闵在本月8日上任。

吴瑞北认为教育部未能重启遴选就发聘,程序正义有瑕疵,恳求依法停止执行,因此向法院申请暂时状态的假处分。不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权衡公私益,认为声请无理由,4日裁定驳回,可抗告。吴瑞北今天在脸书发文指出,法院未实质审理,还在裁定书中说因声请人未提诉愿,但自己早就提行政诉愿,是明显错漏裁判。

吴瑞北脸书全文:

[假处分驳回的含义]

教育部叶俊荣前部长于去年底12/24突然召开记者会,宣布「勉予同意」聘任管教授为台大校长。由于9/25我就已经提出行政诉讼,要求依教育部5/4来文,台大应重启遴选否则教育部不得聘任管为校长,为使该诉讼的进行公平有效,隔日早上我就委请律师提出「定暂时状态处分」,意思就在阻止叶部长在记者会后进一步发文同意管担任校长,会使该行政诉讼失去公平审理的机会。

没想到,叶部长是学法律出身的,竟然破坏法律的公平审判原则,抢在12/25提辞呈的前一刻签核发函台大,而台大也与之合谋,把原订会在学期初2/1的上任日期大辐提前,当天迅即回函教育部,选定1/8上任,期以木已成舟达成既定事实,使该一直延宕未开庭的行政诉讼,因为已成既定事实而无法审理。

上揭背景下,法院去年底12/27开庭审理定暂时状态处分案时,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当庭改变要求假处分的内容为:在台大重启遴选前不得发聘给管教授。此一主张的依据是大学法第九条,其发聘主体是国立大学校长,而截至开庭当日,管教授仍坚称其尚未收到台大通知,而情况确属紧急,因此有必要以法庭命令定下暂时状态,才能后续对上揭行政诉讼进行公平的审理。而教育部的委任律师则坚持发函台大同意即属行政处分,同时教育部就紧急发文给台大,同意1/8上任并发聘书,隔天并见诸报端。

1/4就是法庭针对此一争点的裁决,我们尚未收到全文,只能从其新闻稿中判读。而由于法院的文字常常使一般人不易了解,因此我请教了律师后作了如下解读,也让关心此事的社会大众有更清楚的了解:

1. 法院的驳回均在于程序问题。我们主张只要还没发聘书都还不算最终行政处分,可以进行假处分。法院虽然认为尚属正当主张,但经征询台大意见后,认为必要性尚有不足。(此一主张实属不得已,因为台大与教育部已套好,把时间压缩得非常短,使其他正常法律程序均来不及。)

2. 法院完全未就实体部分(公益v.不符正当法律程序之比较)进行任何裁定,故行政院若拟进行撤销或变更公文完全没有受到影响,而教育部之任命及管之上任亦未因此增加任何正当性。

3. 法院对本人的适格性进一步确保,裁定文中甚至提及本人尚未诉愿,意指宜先对教育部公文提诉愿,有需要再进行后续法院实质审理。

事实上,去年12/28看到报载教育部已发文台大同意1/8交接及发聘时,本人下午就正式向行政院提起诉愿,律师也立即将盖有行政院收文章的诉愿书影本提出于法院,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6条第3项的规定提出声请停止执行的备位声请。法院盖有当天收文章戮,之后直到昨天(1/4)还有提出补充理由和证据的书状。很遗憾法院裁定书不但说因本人未提起诉愿,因而不能依行政诉讼法第116条第3项声请停止执行,而且就这部分也未审理和裁定。这是明显的错漏裁判。

后续法院如果没有进一步就备位声请另为裁定,也没有其他事实改变之下,就会走入行政院诉愿程序。此次诉愿中,本人及教育部是相对的双方,台大成为第三者。看来诉愿两造有一致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一致的是都认为这次台大遴选有重大的资讯未揭露及回避的瑕疵,并未补正;争论的焦点就是,教育部认为在台大抗命不予补正的情形下可以就任,而本人则认为程序正义必须彰显,而且台大校长应有更高的伦理及道德标准,不能在这种情形下就任。

为了此次台大校长遴选事件,台湾已有三个教育部长、四位资政为之请辞,也许这是台湾走向坚持程序正义的法治国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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