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籍嫌犯10月6日持假槍強盜香港尖沙嘴的Classic Watch Co.手錶行,隨即逃回臺灣。(圖/擷取自手錶行臉書)

 

優傳媒記者胡智凱/臺北報導

針對我國籍嫌犯赴港強盜後逃返臺灣一事,承辦的臺中地檢署希望港警提供證據,以便我方進一步偵查起訴。真理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吳景欽表示,臺港沒有司法互助,因此蒐證困難,且就算被害人來臺報案,也還是有許多困難需要克服。

 

一名我國籍嫌犯10月6日持假槍強盜香港尖沙嘴的手錶行,洗劫價值港幣99萬元(約合新臺幣384萬元)的手錶後,迅速逃回臺灣。

 

臺中地檢署表示,本案是臺灣人到香港犯罪後,再潛逃回臺灣,與陳同佳案正好相反;經初步瞭解,本案嫌犯疑似居住在臺中市,正積極偵辦中,但仍須香港警方提供證據給我方,否則難以繼續追訴。

 

真理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吳景欽表示,我國檢警要自行偵辦,依法雖有管轄權,但在證據上有很大困難;而且就算被害人帶著監視器畫面等證據,自行來臺灣報案,後續仍是困難重重。

 

吳景欽分析,被害人若來臺灣報案,之後要經常出庭,尤其在第一審、第二審的「事實審」階段;不然被害人光只對警方陳述、做筆錄,而未經過法庭的具結、詰問等審判程序,相關供述恐怕會罹於「傳聞法則」而失去證據能力。

 

吳景欽表示,就算被害人願意完全配合我方的偵辦及審判程序,每次都親自來臺,這種情況恐還有「證人旅費」等問題需要解決,畢竟對方是從香港來,而且若開庭時間太長,可能還需要住宿,這都有待當局設法解決。

 

吳景欽補充,根據去年通過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被害人或可在香港透過視訊方式來作證,但還是需要港警的協助,像是安排場地、時間,以及請對方協助完成「具結」程序等。

 

因此,吳景欽認為,方方面面都比較周全的辦法,就是簽訂臺港司法互助。他並強調,通案的司法互助固然最好,但個案的司法互助也行;不過他也憂心,臺港在先前陳同佳案已有心結,恐怕一時之間難有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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