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籍嫌犯10月6日持假枪强盗香港尖沙嘴的Classic Watch Co.手表行,随即逃回台湾。(图/撷取自手表行脸书)

 

优传媒记者胡智凯/台北报导

针对我国籍嫌犯赴港强盗后逃返台湾一事,承办的台中地检署希望港警提供证据,以便我方进一步侦查起诉。真理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吴景钦表示,台港没有司法互助,因此搜证困难,且就算被害人来台报案,也还是有许多困难需要克服。

 

一名我国籍嫌犯10月6日持假枪强盗香港尖沙嘴的手表行,洗劫价值港币99万元(约合新台币384万元)的手表后,迅速逃回台湾。

 

台中地检署表示,本案是台湾人到香港犯罪后,再潜逃回台湾,与陈同佳案正好相反;经初步了解,本案嫌犯疑似居住在台中市,正积极侦办中,但仍须香港警方提供证据给我方,否则难以继续追诉。

 

真理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吴景钦表示,我国检警要自行侦办,依法虽有管辖权,但在证据上有很大困难;而且就算被害人带著监视器画面等证据,自行来台湾报案,后续仍是困难重重。

 

吴景钦分析,被害人若来台湾报案,之后要经常出庭,尤其在第一审、第二审的「事实审」阶段;不然被害人光只对警方陈述、做笔录,而未经过法庭的具结、诘问等审判程序,相关供述恐怕会罹于「传闻法则」而失去证据能力。

 

吴景钦表示,就算被害人愿意完全配合我方的侦办及审判程序,每次都亲自来台,这种情况恐还有「证人旅费」等问题需要解决,毕竟对方是从香港来,而且若开庭时间太长,可能还需要住宿,这都有待当局设法解决。

 

吴景钦补充,根据去年通过的《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法》,被害人或可在香港透过视讯方式来作证,但还是需要港警的协助,像是安排场地、时间,以及请对方协助完成「具结」程序等。

 

因此,吴景钦认为,方方面面都比较周全的办法,就是签订台港司法互助。他并强调,通案的司法互助固然最好,但个案的司法互助也行;不过他也忧心,台港在先前陈同佳案已有心结,恐怕一时之间难有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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