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4月5日訊 生活報記者從省政府獲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爲進一步減輕相關人員、羣體的稅收負擔,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調整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一個納稅年度內減徵個人所得稅的幅度以6000元爲限;不足6000元的據實減徵。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上述所得,不設置個人所得稅減徵的執行期限。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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