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0 16:57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46歲李姓汽車客運公司站長被離職的吳姓公車司機指控,在公車損壞報表上冒簽他的名字,事後他收到公司寄來的6千多元車損賠償單,才發現被冒名,李男坦承便宜行事冒簽,新北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李男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7月31日,李男在吳男平常駕駛的公車損壞賠償請修處理報告表上的「請求(損壞)人職號/姓名」、「請求(損壞)人」欄位,冒簽吳男名字,事後吳男收到客運公司寄來的6千多元車損維修賠償單,並直接自他的薪資中扣除,他認為離職前就生病請假一陣子,該臺公車損傷並非他所造成,不滿李男未經他同意就偽簽名字,憤而提告。

李男到案供稱,因吳男已離職聯絡不上,便依據之前電腦紀錄的公車毀損資料,再查看吳男曾駕駛的公車外觀,比對後覺得應是吳男弄壞的,才會直接在單據上填寫吳男名字,坦承貪圖一時方便。

法官認為,李男偵查時即表達有與吳男和解意願,審理時也稱願賠償吳男被公司扣抵薪水,但吳男拒絕被告賠償而最終未能達成和解,認為李男犯後態度良好且有賠償誠意,因此從輕量刑。

  • 李姓汽車客運公司站長冒簽離職公車司機名,害司機因此被扣薪,新北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李男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記者陳慰慈攝)

    李姓汽車客運公司站長冒簽離職公車司機名,害司機因此被扣薪,新北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李男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記者陳慰慈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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