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蔡东利

107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于11月24日(星期六)举行,政府为了禁止贿选行为,以确保选举过程及结果能够公平,订定「鼓励检举贿选要点,」如因检举人之检举而查获直辖市市长候选人贿选者,每一检举案件给与奖金新台币1000万元;查获直辖市议员、县(市)长候选人贿选者,每一检举案件给与奖金新台币500万元;查获县(市)议员候选人贿选者,每一检举案件给与奖金新台币200万元。查获其余之人贿选者,每一检举案件给与奖金新台币20万元。

一般民众对于检举贿选多数会担心检举行为遭他人知悉,其实受理检举机关对检举人之姓名、年龄、住居所等足资辨别其特征及检举内容等资料,应予保密。对于检举人之检举书、笔录或其他有关资料,除有作为犯罪证据之必要者外,应另行保存。又如果所检举之刑事案件,其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检举人亦有证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之适用。

再者,检举时如能提出相关之录音、录影档案,更可提高执法机关查获贿选之机率,然民众此时,亦会担心搜证之录音、录影会不会触犯相关刑事法律?依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9条之规定,监察他人之通讯,监察者为通讯之一方,而非出于不法目的者,其行为不罚。另依据刑法第315条之1规定,「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是为了搜集候选人贿选之证据而录音、录影,绝非刑法第315条之1所规定之「无故」,也非出于不法之目的,因此相关之搜证行为并无触法之虞。

又什么样的行为会购成现金贿选呢?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规定,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即构成贿选。其中「行求」是指对有投票权人提出某种希望,促使对方应允,一有行求,即成立犯罪,不以投票权人承诺为必要。「期约」系指双方就其期望而为约定而言。因此当有候选人或其助选员向选民表示欲交付现金、利益,希望选民投票给某特定候选人,该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而不用等到选民收到买票的钱才会购成现金贿选,如选民因此将相关事证交付执行机关,并因而查获,检举人即可获得规定之检举奖金。

最后期许选民能够籍由投票权之行使,选出理想公仆为民服务,并籍由众人之监督净化选举风气,如民众掌握有相关贿选事实,证据,请拨打法务部检举专线「0800-024-099」,为公民权之行使,尽一分心力。

 

(本文作者为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士林地检署检察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