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扶貧辦聯合發佈公告,明確企業扶貧捐贈支出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准予據實扣除,以支持脫貧攻堅。

  公告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三部門公告是根據日前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作出的。此前有關政策規定,對企業發生的包括扶貧在內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潤總額12%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扣除。

  財政部副部長程麗華表示,隨着社會力量扶貧捐贈力度的不斷加大,現行政策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需要研究解決,一些企業對貧困地區單次扶貧捐贈支出金額較大,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其捐贈支出即使結轉三年仍然得不到全部扣除,不利於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脫貧攻堅事業。

  爲此,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有關扶貧捐贈優惠政策,對企業用於重點貧困地區的扶貧捐贈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解決了企業所得稅前不足扣除的問題。“這將有效減輕參與脫貧攻堅戰企業的稅收負擔,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扶貧攻堅的積極性。”程麗華說。

  三部門公告規定,“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

  此外,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

  (經濟日報 記者:曾金華 責編:胡達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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